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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精神损害赔偿交强险负责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19 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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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交通事故越来越多,为了避免事故发生后出现无法赔付的情况,购买车辆时都会统一要求购买交强险。在交通肇事发生后,受害人精神损失的赔偿也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但是交强险也是有赔偿额度的。以下便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交通肇事精神损害赔偿交强险负责吗的有关问题。

  一、交通肇事精神损害赔偿交强险负责吗?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交通强制保险的保险限额只有12万2千元,而且这12万余元还有1万元的医药费和2千元的财产损失限额,因此伤残或者、精神抚慰金、误工费等的赔偿限额就只有11万元。如此一来,如果受害人死亡或者伤残级别比较高的情况下,这11万元明显不足以赔偿全部的损失,就需要在商业保险中另行予以赔付。而现行的商业第三者保险是不赔偿精神损失费的,如果这部分的精神损失费在交强险中未予赔偿的话,那么将导致受害人的精神损失费在交强险中赔不上,到商业险中不能赔的情况。

  案情介绍:

  江某驾车不慎将童某撞死,构成交通肇事罪。童某的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江某和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95万元。保险公司辩称,因江某构成犯罪,对精神抚慰金不予赔偿。

  案情评析:

  对于保险公司的意见,司法实践中确有争议,分歧在于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存在法律适用不协调现象。具体而言: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强调,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见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仅限于被害人因人身或者财产受到犯罪行为侵害而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但是由于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特别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进行了解释,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既包括物质损失,也包括精神损失,且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遂生争议。笔者认为,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属于侵权之诉,而填补损害是损害赔偿法的最高原则,在多元化的司法价值追求中,司法裁判如何依托现有法律体系,在法律适用争议尚存的背景下寻找最佳平衡点,实现被害人利益最大化,考验着法官的智慧与担当。精神抚慰金与死亡赔偿金同属交强险分项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下的理赔项目。从对交强险的功能定位及其与侵权责任的关系模式看,因我国现行法律体系采纳的是基本保障模式而非责任保险模式,也就是说设立交强险制度的首要目的是让受害人得到及时赔偿,即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与被保险人的侵权责任相互脱钩,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并不以被保险人的侵权责任为前提,而是更为重视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填补,所以无论被保险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均不影响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以上便是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交通肇事精神损害赔偿交强险负责吗的有关问题,交通肇事后虽然说会有交强险承担大多数的损失,但如果造成损失大的话也需要自己进行额外赔付,当然赔付的数额需要按照过错责任分配。如果你还有什么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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