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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调解当事人的权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27 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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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劳动调解当事人有哪些权利?劳动调解的当事人有申请调解,提出请求的权利,有权提供证据,陈述事实情况,有权自行协商解决争议,有权参加调解会议等。申请劳动调解的当事人还具有其他的权利。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劳动调解当事人的权利。

  劳动调解当事人的权利:

  1、有申请调解,提出请求的权利。申请调解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即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提出调解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超过法定期限,调解委员会有权拒绝受理。

  2、有权提供证据,陈述事实情况。当事人应当如实陈述事实,不得夸大,更不能捏造证据。

  3、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3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请理由的,有权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但是,应当向调解委员会提交委托证明。

  4、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的,对方当事人有权拒绝或接受。接受调解的,有义务参加调解。

  5、有权自行协商解决争议,但应通知调解委员会,办理终结调解的手续。

  6、当事人有权同意或拒绝接受调解意见。达成协议的必须自觉履行。未达成协议的,应说明拒绝的理由。

  7、当事人有权参加调解会议。同时有义务按时参加调解活动。有权申请调解委员回避,但应由调解委员会主任或调解委员会决定。

  8、当事人有权要求调解委员会对拒绝接受调解申请的决定说明理由。同时应依法申明自己的理由。

  9、当事人有权不经调解而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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