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法官结合案外案调解121万合同纠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5-07 15:04
人浏览

“您不仅仅是法官,更是我们的贴心人啊;遇上您这样的法官,我们……”,5月10日,山东省济南天桥区人民法院调处了涉案标的121万元的商事案件后,双方当事人如此评价承办法官刘玉刚。

山东某房地产公司与济南某建筑公司系多年的合作单位。两公司于2001年10月20日签订合同,约定由济南某建筑公司为山东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济南某小区住宅楼2号楼和3号楼进行工程施工。施工过程中双方因其它商事纠纷造成工程停工,致使房地产公司已经预售出的该两栋楼房延期近两年不能交工。房地产公司为了减轻来自济南市某学校等业主们的压力,撇开建筑公司,将施工款直接付给了建筑公司的分包商,使得住宅楼得以完工。此举令双方的矛盾更加激化,建筑公司拒不配合验收住宅楼,导致业主们无法入住。山东某房地产公司将济南某建筑公司诉至天桥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承办法官刘玉刚完全可以依法判决解除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公司赔付给房地产公司按合同约定的121万元赔偿款。但他并没有这样简单地处理,他敏锐地感觉到这个案子背后还应当有些什么。

经调查了解,济南某建筑公司在山东某房地产公司起诉自己前以欠款为由将对方起诉到了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标的上千万元。同时,济南市某学校等业主以山东某房地产公司逾期交房为由,向天桥法院北园法庭提起诉讼,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150多万元。这两个案子对山东某房地产公司形成钳制之势,刘法官也明白了济南某建筑公司总是拖延诉讼的原因——那就是不管付出多大代价,也要拖垮山东某房地产公司。2004年3月11日,房地产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先于执行建筑公司的验收文件,强行验收该住宅楼。刘法官没有准许房地产公司的申请,因为能否执行到验收文件尚在两可,即使拿到图纸,验收住宅楼的鉴定费用将相当于盖半幢住宅楼的费用,这不是房地产公司所追求的。

刘法官结合原被告双方系多年合作的伙伴,双方在很多工程上都有承包、验收及资金拆借等各种资金和项目往来的事实,综合原被告双方及济南某学校等业主在本庭、市中院和北园法庭三个案件的审理情况,制作了一个全面的分析报告,说明双方合则互利,不合则可能承担的各种巨额经济损失,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多种调解方案。4月20日,刘法官邀请双方当事人坐到一块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刘法官充分利用了天桥法院的“五心”调解法,经过一天艰苦的调解工作,双方最终认识到调解是唯一的选择,双方尽弃前嫌,握手言和。建筑公司最终同意提交验收资料并配合房地产公司尽快进行工程验收,让业主在最短的时间内入住;房地产公司也放弃了数十万违约金的诉求,并配合被告立即进行住宅楼工程款的清算工作。

事后,刘法官说:“法官办案不能就案论案,还应当注重案外的东西,方能达到最理想的办案效果。”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