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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虹民二(商)初字第15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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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7 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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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虹民二(商)初字第1552号
原告明辉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志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春泉,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隆茂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献斌,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员工。
原告明辉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隆茂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连慰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隆茂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明辉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价款196,956.50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3,000元;
上述第一、二项,于2009年12月15日前履行。
三、本案受理费4,449.35元,减半收取为2,224.67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09年12月4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连慰江
二OO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洪夏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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