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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调整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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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7 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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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调整通知书   地税   字[  ]第   号 (纳税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和税收的有关规定,现对你单位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定额(应税所得率)调整为:   请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按照调整后的纳税定额(应税所得率)计算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缴纳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你单位对调整后的应纳税定额或应税所得率有争议的,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复议。 主管地税机关(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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