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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转移的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4-24 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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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实生活中,不动产物权通常来说都是指房屋,那么不动产物权转移的条件是什么?物权的特征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一、不动产物权转移的条件

  (一)必须有不动产变动的迹象。

  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件,不动产物权变动包括物权合同和不动产物权放弃的法律行为,都是法律行为之一,自然离不开意思表示。没有意思表示,物权变动难以发生。在物权合同的情况下,根据债权形式主义,债权的表示是物权变动的表示,是双方债权表示一致的结果。当事人就不动产物权设定和转让的含义达成一致,不动产物权登记是物权变动的效力。没有意思表示或者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房地产转让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合同难以成立,物权变动无故发生。在不动产权利放弃的情况下,虽然是单独行为,但也必须是放弃的意思表示,否则不具有不动产权利放弃的效力。

  (二)必须有不动产物权登记。

  物权变动的公示手段是物权登记。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指权利人向国家专职部门申请后,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事实。登记使当事人之间的物质法律关系明确,并具有承认和声明权利的功能。在形式主义法律制度下,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有效要件,被称为登记要件主义。未登记的,当事人有合同,法律上仍无物权变动。登记不仅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有效要件,而且具有公信力。登记簿记载的权利项目不因登记原因而成立、无效或撤销,也不能用于对抗善意第三人,具有绝对的法律效力。

  (三)须以书面作出。

  房地产的价值是巨大的,其物权的转移或设定关系到当事人的重大利益,因此,在房地产物权变动的交易中,各方当事人都应谨慎从事,以防发生纠纷。书面形式可以促使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做出谨慎的决定,避免轻率的决定,并作为证据保存。同时,也方便了登记实务的操作,提高了登记的正确性,保证了登记簿中公示的权利状态与实际的实体性和最终的法律关系完全一致。至于放弃物权等单独行为是否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我认为放弃物权等单独行为也涉及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以示谨慎。此外,法院判决可以代替书面形式。没有书面合同的,买受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出卖人或者债务人提起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转移或者设立登记的诉讼。在取得出卖人或者债务人应当协助转移或者设立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成功、有效判决后,买受人或者债权人可以凭此判决单独请求办理物权变动登记,以使物权变动。

  二、物权的特征有哪些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或者说,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对物的管领、使用、处分、收益等。

  (二)物权是排他性财产权。物权具有直接排除不法妨碍的效力;一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权。

  (三)物权是对世权。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四)物权是绝对权。物权的实现,无须义务人为积极行为进行协助,仅由权利人对标的物进行直接支配即可。

  (五)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

  (六)物权是一种财产权;

  (七)物权以特定物为标的;

  (八)物权是支配型财产权;

  (九)物权分为自物权(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三、不动产物权转移以登记为生效原则吗

  (一)因法律事件生效。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判决、仲裁或者政府征收决定都有明确的生效时间,即在未发生法律效力之前,物权没有变更,只有法律事件生效后,物权才发生变更。而对判决、仲裁两种情况发生的物权变更执行,当事人不得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二)因继承或遗赠生效。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继承的实际开始时间,一般是指继承实际发生效力时间,如甲在遗嘱中指定自己的房产由长子继承,在甲生存期间,该房产的物权所有权不发生变化,遗嘱没有发生效力,只有在甲方死亡的同一时间,遗嘱才发生法律效力。

  (三)自事实行为成就时生效。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如果涉及房屋拆迁等物权纠纷的的诉讼和仲裁案件,确定物权消灭的生效时间应该从拆迁事实行为成就时确认。以往曾经发生过的房屋拆迁事实行为发生后的诉讼或纠纷,审判机关或仲裁机关将不再对已经消灭的物权权属进行裁判。但对消灭物权而造成的损失价值可以裁判。

  (四)不动产物权特殊取得未登记不生效。依据前三种情形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这一规定非常重要,因非买卖行为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更必须进行登记,未登记不具有法律效力。过去经常发生的用法律文书代替不动产物权权属证明的情况,将不再被法律承认。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不动产物权转移的条件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以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为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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