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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生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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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2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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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物权生效情形有三种,动产物权随着其买卖转让发生了所有权的变动,不动产物权按照《民法典》规定在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时按照相应程序进行登记,其中一部分物权变动不需要进行交付或者登记,但不会影响其效力。

  一、不动产物权生效情形

  一般情况下,所有权转移,动产交付时生效,不动产登记生效,具体如下:

  (一)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无需交付、登记的: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以公示为前提;但依此取得不动产物权之人再处分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例如继承后转让。

  对于在不动产上设定的物权来说,原则上其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都要进行登记,才能发生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物权的效力。

  没有登记只是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但是双方之间的合同仍然是有效的。

  二、不动产物权是否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动产物权并不是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要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三、不动产买卖合同生效要件

  (一)房屋买卖合同作为债权合同,属诺成性合同,而产权过户登记只是房屋产权转移的必备要件。

  (二)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在前,产权过户登记在后,将登记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生效要件的观点对此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三)就登记行为本身的性质看,登记仅起物权公示作用,并没有决定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职能。

  (四)将登记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在实践中将会遇到一些无法解决的问题。

  不动产物权生效需要确定其是否需要依法进行登记,不动产物权登记是为了避免出现产权问题的纠纷。通过上面的文章可以知道不动产物权生效情形,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帮助到你们,如果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到法律快车咨询相关专业的律师,他们很乐意地为你们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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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法条

《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条

《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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