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办不动产证明需要什么手续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4-05-19 07:13
人浏览
导读:办不动产证明需要的手续是,申请人携带登记申请书和相关身份证明等资料到房屋登记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然后房管局在受理登记后的三十天内依法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不动产证明即可办理完毕。

  一、办不动产证明需要什么手续

  办不动产证明需要的手续如下:

  1.当事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和购买合同到房屋登记管理部门提交材料,申请登记;

  2.房屋登记管理部门需要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和查证;

  3.对于合法合规并符合不动产证办理条件的申请进行登记,发放房屋产权证书。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二、办不动产证明需要多久

  法律快车提醒您,办理不动产证明一般需要三十个工作日,从不动产登记机关受理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办不动产证明需要什么材料

  办不动产证明需要的材料有: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代理人的还需要授权委托书。

  3.相关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等需要提交的材料。

  4.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等。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