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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房屋买卖中,卖方毁约买方可要求继续履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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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8 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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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中,卖方毁约买方可要求继续履行吗?

案情:周某于2009年5月份购买了位于北京南三环的一套房产,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卖方因看到房地产形势好转而打算毁约,并同意向周某支付违约金约6万元。但周某表示自己婚期已近,急需用房,坚持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


分析:一般来说,对于民商事合同的违约行为,可以通过定金或违约金的形式进行规制,但如果一方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该如何处理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该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有效,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周某有权要求卖方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同时《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旅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周某在发生纠纷后积极主张权利,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且不存在不能履行等情形。如周某起诉到法院,法院可判决继续履行或通过调解给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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