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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想分享老公房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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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9 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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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母亲去世前将一套公房的承租人变更为小儿子,大儿子王先生得知后,以公房共同居住人身份为由要求法院确认他对该公房享有居住权。日前,松江区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请。

  1975年,王先生分得一套单位福利房。1979年,他考上大学,户口随之迁出该住房。大学毕业后,王先生在外成家立业,只有探亲时和母亲、弟弟一家居住在一起。1992年,王先生的母亲身体渐感不适,她考虑到多年来房租都是由小儿子交纳,便将公房的承租人变更为小儿子,2006年,王先生的母亲病逝。

  去年底,退休后的王先生想搬回母亲的公房居住,但遭到弟弟拒绝,于是诉至法院,称自己多年来居住在外,现年事已高,很想回老家居住,故要求法院确认他对该公房享有居住权。

  法院认为,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原告未能提供在1992年系争房屋变更租赁关系时,他在该房屋实际已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证据。同时,原告的户口早在1979年即已迁出该房屋,之后离开老家学习、工作、成家直至退休,并且名下另有租赁公房,故并不存在居住困难的情形。

  综上,法院认为王先生不具有承租人资格,无权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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