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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哪三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25 0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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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于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专用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用部分,每一所有人享有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与对共用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哪三种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一、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哪三种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中国物权法专章规定的不动产所有权一种形态。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的是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将建筑物的特定部分作为所有权的标的,严格而言,与物权客体须为独立物,以及一物一权主义原则不相符合。但是依社会观念,一建筑物区分为若干部分,各有该部分的所有权,应为常有之事,而且这样也不妨碍物权的公示,无害于交易安全。基于物权客体的独立性原则,区分所有的专有部分,须具备一定条件,才可以在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中专有权的客体。

二、法律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共有的异同

  首先,法律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共有就相同之处是两者都是民事权利中的物权类型,同属支配权;其次,法律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共有区别的在于,虽然都符合一物一权的法律原则,但内容不尽相同。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人独自享有一个物的所有权,但一物三权利,包括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共有部分共同的管理权;2、共有是数人对一物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 法律依据请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三、认定标准

  《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专有部分的认定标准是:(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专有部分属于不动产,登记系专有部分界定的标准之一,实践中存在一些本应属于专有部分却无法进行登记的情况,但是不排除日后能够办理登记,故专有部分的标准之一是“能够登记”。一套房屋中的一个房间不具有独立的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不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不可以排他使用,且不能单独进行登记,故不属于专有部分。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哪三种的相关知识。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的是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大家还有相关的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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