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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的客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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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4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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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8条也采此精神。但我们认为,留置权无所谓善意取得问题,债权人因正常的业务活动而占有与其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他人之动产,纵使标的物不属于债务人本人,也可以产生留置权,根本无须也不应该限定留置权人必须为不知情的“善意”债权人。例如,借人车辆而损坏,借用人送至修车厂修理,无论修车厂是否知道送修人非为车的主人,于其修理费未清偿前均当然得留置该车。

  此外,在无权处分人对标的物无全部处分权而只有部分处分权的情况下(其典型情形,如个别或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亦得有善意取得规则的适用。此种情况也可理解为善意取得适用范围方面的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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