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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上车位:这块“奶酪”该归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1-06 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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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围绕小区停车位而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但无论是业主还是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双方首先应该弄清的是,究竟谁才是真正的权利主体。

  11月10日上午,杨荣艳律师接到石市高新区法院通知,去取她所代理的一起业主联名诉开发商及物业公司非法出售出租小区地上车位案的开庭通知。据了解,这是物权法司法解释于10月1日施行后,我省首例地上车位物权“官司”。

  这起“官司”的原告为石家庄市珠峰国际花园30名业主,被告为小区开发商及物业管理公司,11月6日正式立案。

  诉状中称,原告购买的珠峰国际花园小区住房由河北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被告河北惠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由该开发公司指派的前期物业公司。今年4月以后,原告相继入住该小区,并向二被告缴纳了物业费等各项费用。自今年9月开始,被告擅自将小区内道路和绿地间的场地全部划为地上停车位,安装了泊车锁等装置,并以每个车位几万元的价格出售或出租给部分业主,因此造成没有购买或租用车位的业主无法停车。从9月份开始,物业公司甚至还采取了不购买车位使用权,就不让业主的车进入小区的极端做法。

  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小区内道路、绿地及场地上的车位属于小区业主共有;依法判令二被告拆除在共有场地上设置的停车位及设施,恢复原状;确认二被告擅自买卖、出租小区地上车位的行为无效,赔偿损失。

  根据《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据了解,在我省部分城市,出售、出租小区地上车位的情况还是比较普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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