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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赠送的首饰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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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6 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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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婚十年无感情

  一朝离婚财产起纠纷

  1996年10月,经熟人介绍,张云与宋强相识,在经过两年的恋爱长跑之后,1998年10月两人登记结婚,两年后两人拥有了一个可爱的儿子。但是婚后张云和宋强的感情一般,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加上张云与公婆关系不好,经常发生争吵,这也进一步导致了张云、宋强夫妻感情的逐步恶化。2008年6月,张云离开家庭,搬到前进路上的房屋居住。同年8月,张云回家看小孩时,与宋强发生争吵,并且动起手来。此后,张云就到法院起诉离婚。

  在离婚的过程中,双方就一些财产归属产生纠纷。纠纷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婚前宋强送给张云的项链、戒指归谁所有;二是婚姻期间,由宋强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其中由宋强父母出资的部分是属于赠与还是借款;三是婚前宋强曾出资一万元购买了一套单位的集资房,婚后单位以2.3668万元的价格把房子卖给了宋强夫妇。现在这处房子价值10万元,那么夫妻二人该如何分割这套房子。

  一审中,张云称金戒指和金项链是她的婚前财产,但是她对自己的说法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因此法院不认同她的说法。张云还主张购买延安东路的房屋时支付25.8万元,其中自有资金6万元,存放在宋强父母处十五、六万元,向她三姨借款10万元,后还款6万元,还欠4万元未还。经质证,宋强认可自有存款6万元,但声称第一期房款18万元是向父母所借,来源为定期存单17万元;第二期付款时又向父亲借款2万元,一共是20万元,事后给父亲补打了借条。张云对自己的这个主张也没能提供证据,并且在庭审中她先陈述无债权债务,后又主张有4万元购房借款未还,前后矛盾,法院认为她的陈述可信度较低。宋强对其主张提供了定期存单及利息单各5张、开户专用凭单(18万元)1张、录音资料1份予以证明,该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宋强的主张。并且综合原、被告购房所需房款及其自有资金的实际情况,法院认可宋强的说法。

  法院就此作出一审判决,前进路房屋购房款2.3668万元中有宋强一万元婚前集资款,现在该房屋价值10万元。按照房屋升值的比例,该房屋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份额为5.7750万元,剩余4.2250万元应认定是宋强个人所有。对宋强主张的购房借款20万元,因他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法院予以认定。同时,金项链、金戒指仍归宋强所有。

  ◆终审判决

  婚前赠送的首饰归女方

  男方婚前出资购房的一万元为借款性质

  一审判决之后,张云表示不服,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张云称,原审判决认定是宋强婚前财产的金项链及金戒指应该是她的婚前个人财产。该首饰是宋强婚前购买赠与她的,应属她的婚前财产。原审认定延安东路上的住房中有用20万元借款错误。该20万元购房款不是宋强父母的借款,而是赠与;原审认定前进路的房屋所有权中包含有夫妻共同财产和宋强婚前个人财产的数额认定有误。原审简单地将该房屋中包含的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用宋强婚前所出的一万元与婚后共同出资的1.3668万元再与当事人双方认可的该房屋现值之比,确定该房屋所包含的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数额,显然是不恰当的。综上所述,张云认为原审在认定事实上有误,在分割夫妻财产上不公,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宋强称,金项链、金戒指是他在1997年为母亲50岁生日所购,张云趁他出差不在家将上述物品拿走,并提供1997年10月3日、11月3日两张发票予以证明。中院认为,动产以占有产生物权效力,现诉争的金项链、金戒指为张云占有,虽然是宋强婚前购买,但是基于双方当时的恋爱关系,存在宋强购买后赠与张云的可能性。宋强主张是为其母亲购买,被张云拿去,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现在宋强不能举证。中院根据张云实际占有诉争首饰的事实,确认该首饰是宋强于婚前赠送给张云的物品,这属于张云的婚前财产。

  在关于购买延安东路的房屋宋强父母的出资性质问题上,张云认可购房时宋强父母支付19.8万元,而根据宋强提供的银行取款证据及录音资料,可认定为20万元。宋强父母支付的20万元,张云主张是赠与行为,但是认定赠与行为,一般应以赠与人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为依据,并且20万元是一笔数额较大的财产,权利人没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不应认定是赠与性质。现在宋强的父母主张该款是借款性质,因此中院对张云主张该款是赠与不予支持。

  在前进路房屋的问题上,中院认为,该房屋是宋强婚前单位集资建房,婚前交付一万元集资款。该房屋于2004年6月以成本价出售给当事人,购房款为2.3668万元(包括宋强一万元婚前集资款)。该房屋属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财产,但对于宋强婚前出资的1万元,只能认定为在购房款中使用其个人婚前存款,并不能改变该房屋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原审将这一万元占购房款中的份额来计算宋强在该房屋中婚前财产份额不当,中院予以纠正。具体分割该财产时应考虑将该一万元作为借款性质,首先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并考虑相应的利息,应当自2004年6月起至2009年6月止,按年利率2.79%计算(双方均认可该利率),5年的利息为1395元,则房屋偿还了债务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价值为8.8605万元。考虑到该房屋是宋强单位以成本价出售给他,其中包含他的一定的福利。所以在双方离婚分割该财产时,应考虑宋强适当多分,中院酌定宋强分得60%、张云分得40%为宜,即宋强分得6.4558万元、张云分得3.5442万元。该房屋归张云所有,根据双方占有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宋强分得延安东路的住房。

  近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金项链、金戒指以及前进路上的住房归张云所有,延安东路上的住房归宋强所有,并且其中的20万元债务由宋强偿还。

  经

  人介绍,张云(化名)与前夫宋强(化名)结婚。结婚10年,夫妻之间的矛盾很多,张云就到法院起诉离婚,宋强也同意离婚。但是,在财产的分割上,双方出现了纠纷,特别是婚前宋强送给张云的金项链、金戒指,以及婚前宋强出资一万元购买的单位集资房,还有就是婚后宋强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这些财产怎样分割,张云和宋强在法庭上闹得不可开交。

  曾经

  □本报记者 卢化福 通讯员 杨汉伟

  离婚了,“我们”不再,“你”“我”财产归属起纷争

  赠送的首饰归谁

  的房子怎样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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