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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别重蹈《物权法》的覆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1-06 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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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 从医疗损害到交通事故,从高空坠物到产品质量损害,从网络诽谤到环境污染……面对发生在身边的侵权行为,人们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使许多曾经为之困惑的人们有了一部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行动指南”,可以从中寻找答案。(扬子晚报12月28日)
  
  找到答案,是解决问题的前提。当然也还只是前提而已。真的“解决问题”,还要从“找到答案”再向前猛跨一大步。立法并颁布实施,只是在“无法可依”的蛮荒土地里耕耘并播下法治精神的种子。有法必依,才是灌溉、除草、治虫,才能保护“依法治国”的青青禾苗茁壮生长。王法,本质上不是国法。几千年的封建王朝没有留下“依法治国”的传统。几千年的华夏文明,法治思想并没有占据主导地位。“有法必依”的“长城”,还将是艰难的建筑工程。
  
  《侵权责任法》将在我们面前显现许多非传统的观念,让我们好不习惯。例如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一条款在广大网友中引起强烈的反响、反弹、反对。保障权利,就是保障被侵权者得到合理赔偿或补偿;这在特殊情况下就需要群体让渡。众人各让渡少许,被侵权者可减轻大损失。这好像是特殊情形下的“有罪推定”。
  
  诸如此类,扬子晚报12月28日发专文列举十大焦点。再有“楼脆脆”开发商要担责、人肉搜索可能构成违法、非必要医疗检查就是侵权、猫狗伤人主人要担责、同一事故中城乡人“同命同价”、用惩罚性赔偿打击问题产品等等。在我看来,被侵权有两种情况,一是被私权侵犯,二是被公权侵犯。就现状而言,被私权侵犯面临困境是司法成本高昂,包括司法腐败背景下的司法不公。可是被公权侵犯的话,可能就告状无门!司法者和执法者很可能一个鼻孔出气。
  
  十大焦点,基本都是私权侵犯的民事范围。而人们更多遭遇侵犯的、更难解决的却是被公权侵犯的行政范围,或者是与行政有关的执法范围。《侵权责任法》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所有权,最重要的是财产权。绵延多年的暴力拆迁,就是公权侵犯财产权。
  
  正在立法调研中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就是成为政府公权侵犯百姓财产私权的恶法。多少民房在公权的暴行中或者公权的袒护下,轰然垮塌,家具物品化为垃圾,多少人在强大的侵权者面前自焚抗议。然而,现在的修改阻力依然很大。值得注意的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公然违反《物权法》和宪法的。下位法违背上位法且如入无人之境,这是为什么?由于立法、执法、司法三者力量极不平衡、缺乏互相制约,《物权法》俨然成《无权法》。
  
  所以,怎样让《侵权责任法》免蹈《物权法》成为《无权法》之覆辙,值得全社会严重关注。一是要关注法律条款中对公权有没有制约条款,公权侵犯私权后有没有相应惩罚的条款细则。正如欧木华所说,如果新拆迁条例对于公权行为只讲“禁止”没有“惩戒”,那么此法就不是良法。二是新法颁布后立即对所有相关的下位法进行法律审查。如果《物权法》颁布实施后,审查并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这么多年的“暴力拆迁”还会如此肆无忌惮吗?
  
  《侵权责任法》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从现在开始,完全应该审查现行的下位法地位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逐一对照。凡是违背《侵权责任法》的条款,都应当进行修订,并于2010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所有违背《侵权责任法》的条款。如果发现《侵权责任法》含有违反国家宪法精神的条款,也要及时提出讨论,并尽快修正。对照上位法、审查下位法,应当成为一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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