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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条例修改关注5大问题 为何物权法挡不住铲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1-06 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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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晚报从独家渠道获悉,针对近期成都居民对抗强制拆迁自焚的行为,会上专家提出,即使拆迁合法也要保障居住人的安全。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表示,现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以下简称《征收条例》)还不成熟,等成熟之后,将按法定程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他还透露,《征收条例》正式颁布实施之后,就意味着现行的《拆迁条例》同时废除。

现状

《拆迁条例》不合理之处

参与昨天研讨会的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主任王锡锌认为,目前的《拆迁条例》存在的一些主要不合理之处有:

一、拆迁更多强调了地方政府的管理权,漠视了公民合法的财产权;

二、把房屋征收与房屋拆迁分成两个阶段,使在没有得到房屋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就进行房屋拆迁;

三、征收和补偿不在同一阶段进行,政府收回土地后,是把补偿问题留到了拆迁阶段,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来解决,这不利于房屋所有人利益;

四、拆迁问题没有区分公共利益拆迁和商业开发拆迁,很容易引发一些地方政府和利益集团合谋的情况,损害房屋所有者的利益。

王锡锌表示,现在修改的阻力主要来自于一些地方政府基于局部的、短期利益考虑,片面强调城市的建设发展,可能忽视对财产房屋所有人的权利保护。“阻力越大,越表明对房屋征收补偿拆迁制度进行改革的必要性、紧迫性。”

追问

为何《物权法》挡不住“铲车”

《物权法》比《拆迁条例》要大,但在现实中,有的公民手拿《物权法》,却抵挡不住拆迁人“依法拆迁”的铲车。

王锡锌说,这是因为《物权法》的规定仅提供了对财产权保护的基本的原则,没有关于物权保护的具体的可操作的法律规定;另一方面,政府拆迁部门在拆迁问题上往往更习惯、更倾向于适用更加具体、操作起来对他们更加便利的《拆迁条例》。

王锡锌说,《拆迁条例》和《物权法》存在一些抵触,但缺乏一种有效的违宪审查的程序和操作机制,所以即便在形式上两者有抵触,也很难及时地对《拆迁条例》通过审查来加以废止或改进。

昨天参会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钱明星说,从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来看,《拆迁条例》违反了宪法、《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所以国务院应当在《物权法》制定颁布以后,及时地对《拆迁条例》进行相应的修改。

会上专家关注的5大问题

公共利益的界定

应该将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彻底分开,这样可以将利益关系明确化。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不宜过宽,应该对地方政府的征收权进行严格限制。

房屋征收的程序

政府为公共利益进行的拆迁,必须通过正常的程序,即在取得被拆迁人的同意、给予充分的补偿基础上,才能进行房屋的拆迁。

争议解决机制

草案虽然有上述程序性的规定,但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对是否因为公共利益的认识依然会发生争议,通过什么样的机制来解决争议?对于存在的争议,由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大或常委会审议决定是否可行。

拆迁补偿机制

在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中,如果对房屋评估价格产生争议,应当如何处理?如果实行产权交换,对产权交换房屋有什么样的要求?

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补偿和拆迁的问题

商业拆迁将来如何规范?非公共利益的拆迁如何规范实施?尤其是招商引资,要是把它当成公共利益的话,大家可能就不会接受,但它的用地又实在解决不了。

现在许多地方政府在城市发展中将许多市政项目交付商业开发,这也是地方政府阻力的一个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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