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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市城市建成区房地产权登记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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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9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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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方案中有关税费收取标准的通知

湘桥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解决市城市建成区部分群众的房地产权登记发证遗留问题,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关于解决市城市建成区房地产权登记遗留问题工作方案》(潮府〔2007〕4号)中有关税费收取标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销售环节税收
有转让事实的房屋,应纳销售环节税收的税基按不同的建筑结构和不同的建成年限确定。即2002年以前竣工的钢混框架结构300元/m2、混合结构200元/m2、砖瓦和土木结构100元/m2 ;2002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竣工的钢混框架结构400元/m2、混合结构300元/m2、砖瓦和土木结构150元/m2。
铺面营业税和契税税基均为800元/m2。
二、建筑安装税(费)
有转让的房屋,应纳建筑安装税(费)的税基为:2002年以前竣工的钢混框架结构250元/m2、混合结构200元/m2、砖瓦和土木结构80元/m2;2002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竣工的钢混框架结构300元/m2、混合结构250元/m2、砖瓦和土木结构100元/m2。
自建自用的房屋,应纳建筑安装税(费)的税基为:2002年以前竣工的钢混框架结构200元/m2、混合结构150元/m2、砖瓦和土木结构60元/m2;2002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竣工的钢混框架结构300元/m2、混合结构250元/m2、砖瓦和土木结构100元/m2。
三、出售房屋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10元/m2收取;自建自用的房屋免予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划拨土地转为出让的,收取地价款20元/m2(按建筑面积计)。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未调整的有关税费收取标准仍按潮府〔2007〕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财政 房地产 税费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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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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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0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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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17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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