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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异议登记有关的三个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1-10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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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市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询问三个问题:

  1.能否反复申请异议登记?

  2.已经被法院查封的房屋,还能否办理异议登记?

  3.某房屋属甲、乙两人共有,丙对此提出了异议登记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后,终审判决产权归甲、乙、丙3人共有。但是,甲、乙两人拒不办理,也不愿交出房屋所有权证,在此种情况下,丙持法院的判决书单方提出转移登记申请,房管局能否受理?而后,法院又向房管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办理该房屋权属的转移登记。协助执行通知书明确由丙单方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并单方领取其个人产权证,房管局是否可以协助执行?

  金绍达:1.《物权法》(草案)曾规定禁止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异议登记,但《物权法》公布时,删除了这一条款,对当事人来说,这就是“法无禁止”。因此,可以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异议登记的申请。但从另一方面来看,异议登记只能阻断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对房屋进行法律上的处分,而并不是解决问题的终极手段,而且错误的异议登记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登记机构在受理时,向申请人解释清楚这一道理后,当事人仍坚持要提出异议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受理。

  2.《房屋登记办法》第22条规定了“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但这一规定所限制的只是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所提出的申请,并不包括其他人的登记申请。

  房屋被法院查封以后,虽然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已经无法交易,但法院有时可能会提前解除查封,或是查封的期限届满。如果不允许当事人提出异议登记,此时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就可以进行交易。如果允许当事人提出异议登记,且法院解除查封或是查封期限届满之时还在异议登记的有效期限内,异议登记申请人的权利就能得到保障。因此,不管当事人申请的异议登记是否有实际意义,登记机构都可以受理(但异议登记不能对抗法院的查封及处分行为)。

  3.共有房屋要共同申请,在《房屋登记办法》第12条所规定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几种情形中,包含了因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但这一条款只是解决可以单方提出登记申请的问题,并不是指某一申请人可以替代其他权利人提出登记申请。当事人在申请时也仍然要提供相应的登记文件(如原房屋所有权证)。因此,在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之前,丙还不能单方提出转移登记申请。

  如法院在判决书中确定该房屋为三人共有并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我们应当协助执行。这并不是丙替代其他权利人提出转移登记的申请,而是登记机构协助法院执行。登记机构在登记时,登记簿应记载房屋所有权为甲、乙、丙三人共有,并可以单独向丙发放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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