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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可依占有而推定其占有人的权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1-10 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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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60条包含对不动产占有人权利之推定,实属可疑。这涉及到对占有上物权推定原理的理解。为何依对动产之占有,可推定其占有人享有相应的物权?我们不妨以动产所有权为例来加以说明。原来,以法律行为方式的动产所有权取得,以对该动产占有的取得为要件。这本是法律上的一项规则,但行之于生活,则不妨变成一项生活经验上的法则:某人一旦取得对某一动产的占有,那么相应地(推测)他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由此可看出法律上的权利推定,表面上是建立于生活经验法则的基础上,而更深层次地却是与法律行为方式的物权变动规则密切相关。法律行为方式的动产所有权取得如此,其他法律行为方式的动产物权之变动,亦是如此。(反之在不动产,以法律行为方式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依《草案》的设计(第4条、第9条第1款、第14条),其效力的发生原则上以不动产登记为要件,占有在其中并不具有构成意义,故而以占有来推定不动产上的物权,显然与上述物权推定原理相悖。在这方面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正在进行的修正经验,颇值借鉴。台民现行第943条之“占有权利的推定”,采日民第188条之例,就“占有物”不区分动产与不动产,遭受质疑,此次物权编修正草案,为祛去此弊,拟修正为“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使之权利,除已登记之不动产物权外,推定其适法有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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