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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恤衫干洗褪色未明示商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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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3 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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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20日,市区戴女士与某干洗店老板来鹿城区消费委要求调解,称其于5月30日在市区大南某服饰店买了一件价值1660元的品牌男士T恤,穿了两天送干洗店清洗,取件时发现袖口等处出现串色(黑边褪色染了白底),要求干洗店赔偿。干洗店老板称:自己按照T恤洗涤说明进行干洗的、并按照投诉者要求将T恤胸花取下后进行手洗,出现褪色是T恤本身质量问题引起,而非他物将其串色,自己无责任,应向商家索赔;与服饰店进行交涉,但商家以诸多理由进行推诿,始终认为是洗涤不当造成的。

受理投诉后,立即与商家进行联系,召集三方进行调解。调解中,商家承认T恤存有褪色的可能,但怕影响生意,没在标签上标明,也没有口头告知消费者该衣服存在着褪色瑕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的权利和第二十二条经营者的义务规定,服饰店应负有赔偿责任;《浙江省洗染服务业经营规范及消费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不同质地的衣物经过干洗(约定情况除外)应该达到各部位洗到、洗净、无损伤、不窜色、不搭色;去掉污渍后不留痕迹。干洗店具有一定的洗涤技术和知识,应知该衣料是否存有褪色的可能,既接受干洗,就要达到洗染质量标准,并符合消费者的要求。出现褪色干洗店也有一定的责任。

经过调解协商,最终三方达成协议,由商家赔偿1000元,干洗店补偿200元,T恤归消费者所有。

针对今年多次衣物洗涤褪色投诉案件,鹿城消费委提醒洗涤行业经营者,在接收衣物、包,毛毯等物品时,对可能出现褪色的要当场向消费者说明,经认可后,再接受洗涤,并做好记录,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消费纠纷。

作为商家,必须保证衣物的质量,对衣物可能存在褪色或其他瑕疵要明示消费者,消费者明知认购,责任由消费者自行承担,商家无须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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