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对罗某某无照经营化肥的处罚决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04 00:41
人浏览
当事人:罗某某,男,现年三十九岁,初中文化,现住自贡贡井区龙潭镇幸福街112号(户籍:龙潭镇里坪村五组)。
现查明:当事人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被依法注销后于二○○五年元月一日至二○○六年二月十五日期间,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在无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租用龙潭镇幸福街112号门市,擅自从事化肥经营活动。
当事人的上述经营行为,违反了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之规定,构成了该《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四)项“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活动;
2、罚款 2000元(贰仟元正)。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