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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照到期,出行受阻,是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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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4 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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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黄浦区消保委接到消费者投诉,消费者在某商务旅行公司订购“上海—新加坡”的往返机票,支付3970元。订购机票时,公司要求消费者提供护照号等相关材料,经由公司确认后予以出票。但是消费者在机场登记时,被告知其护照有效期限仅剩3个月,导致无法出境。双方对退票事宜发生争议,遂投诉至消保委。

  区消保委立即组织双方开展了调解,调解中消费者表示当提供护照号等相关材料给公司,公司也没有向消费者及时提出护照快到期的事宜,公司则认为消费者自己没有确认护照的有效期,理应消费者自己承担后果。

  区消保委认为,消费者因疏忽未注意自己护照的有效期限,有一定的责任,但公司出票时有义务审核并告知消费者护照有效期即将到期的情况,理应提醒消费者;此外,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根据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公司作为相对专业的一方,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消费者护照情况的附随义务。

  经过区消保委协调,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原机票退票费用双方各承担50%,另公司再次为消费者提供购买往返机票的服务。双方对此调解结果均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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