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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售假烟 消费者获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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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7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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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卢先生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在大型商场购买的中华牌香烟竟会有假,为此,他将该商场告上法庭。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商场上诉,判决商场返还卢先生购烟款1134元、给付赔偿款1134元、误工损失费600元以及鉴定费200元。
  
  2003年11月19日,卢先生花3780元在西单上海华联超市(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团结湖商场购买了10条中华牌香烟。当时,卢先生要求售货员将10条烟的编号记录下来,并开具了发票。回家后卢先生发现有问题,便马上回到商场要求换烟,但商场不同意,后双方协商未果。第二天,卢先生将10条烟送交北京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结果显示其中有3条烟为假冒伪劣卷烟。
  
  2003年12月,卢先生提起诉讼,称自己在购烟当日,其中两条烟的外包装不好,自己向商场提出退换遭拒绝。回家后发现其中1条烟已霉变,便于第二天将烟送到检测站检测。要求商场退还3条假烟款1134元、赔偿3条假烟款1134元,赔偿鉴定费200元、误工费600元、退还因鉴定开封的另5条烟款1890元,共计4958元。商场则称,卢先生买烟时已检查过每条烟,在购买后过了一段时间后才要求退货。经鉴定机构检测烟是假烟,但不能认定是从自己商场售出的烟。鉴定是单方行为,也没有对鉴定样品进行封存,故商场不同意卢先生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作出商场一次性返还卢先生1134元购烟款、给付1134元赔偿款、600元误工损失费、200元鉴定费的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商场提出上诉。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卢先生从团结湖商场购买中华牌香烟,当时要求售货员将10条烟的编号作了记录。后其发现问题遂将此烟送至北京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进行真伪鉴别检验,检验报告中所指“假冒伪劣卷烟”的3个编号与卢先生在商场购买香烟时商场给其做得编号记录一致。该检验报告具有真实、合法性属有效证据。因此能够证明卢先生从商场购买的中华烟,有3条以假充真,卢先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中国法院网·高志海 李军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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