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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玉阁:《建议函》反映了存在多年却没被高度重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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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2 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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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玉阁:北京市鼎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著名律师

从合同的角度来将,机票或者电子客票是航空公司对乘客承运的格式承诺,是航空公司和乘客间的承运合同。合同法有“合同内容应该明确”的基本要求,或许有人会说,机票及电子客票上记载的关于承运人、航班号、目的地、航班时间等已经很明确了。我的观点是,合同内容明确更主要的是在合同当事人之间要明确,也就是说航空公司的格式客票要让特定的乘客明确其内容,这也是合同法对出票航空公司的基本要求。传统的飞机票对懂英文的人来说没有问题,但另有很多乘客不懂英文,看不懂机票上标注的基本信息,这时,机票形式就没有满足合同内容应该明确的基本要求。如果由此造成乘客误机等的损失,乘客有依据向航空公司索赔。

从语言文字形式方面来讲,我国的基本语言形式是汉语,《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明确规定:“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服务用字”。航空公司作为公共运输服务企业,在我国境内当然应该以汉语为主标注承运信息。只以英文标注承运信息的传统机票违背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来说,对一个习惯于中文而不懂英文的乘客而言,其有权要求航空公司对其明确标注汉语承运信息的机票,即其有权要求航空公司用汉语签订承运合同。

即便从提供服务的角度来说,用汉语标注承运信息,能够方便大多数乘客的乘机,并且机票上标注汉语承运信息,并不增加航空公司的成本,可见这也是服务意识的问题。

十七城市消协的《建议函》反映了存在多年却没有被高度重视的问题,相信此函会得到航空公司及有关部门的认可。本人甚至认为,在通行汉英文对照客票外,航空公司甚至应该另行制作针对不同乘客群体的不同客票,如盲文客票、少数民族文字客票等,依据乘客要求的文字形式向乘客明确承运信息,对乘客提供切实的客票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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