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大河报:两高信用卡司法解释“偏心眼”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1-12 09:05
人浏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2月15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12月16日起施行。《解释》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而依照《刑法》规定,“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见12月15日《新民晚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出台司法解释,规范信用卡管理,界定恶意透支行为,其必要性毋庸置疑。但换个角度看,“两高”司法解释虽然规定了消费者的还款责任,但是对发卡银行义务的约束与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却不够。比如,银行两次下达催收文书,透支者是否收到催收文书,并不好认定。银行无节制发行信用卡,明知办卡人无偿还能力,却开放透支功能,诱导办卡人大量透支,对办卡人不提醒、不警示,银行也有“钓鱼”的嫌疑。而且信用卡透支规则不合理不合法的问题不可忽视。

上个月媒体就报道了这样一件事:61岁的广州关老伯两年多前从银行透支2万元,如今利滚利滚到了20多万元的天文数字。而按照银行现行贷款利率计算,2~3年期商业贷款年利率在6%左右,即使按照复利计算,消费者透支利率也不应超过本金的20%。就是按照民间借贷的利率计算,两年时间,消费者的透支利息也不应该超过本金。两年时间利息达到本金的10倍,实际上属于高利贷行为,而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对此,《解释》为何没有对银行的惩罚性规定呢?

在我看来,“两高”司法解释也应促使银行防范信用卡发行风险,不能一味加大信用卡发行量,让无偿还能力的人盲目赶时髦办卡透支。更为重要的是,银行方面要修改霸王透支规则,不能用“合法”的名义打劫消费者。如果银行单方面制定的透支规则本身就不合理、不合法,让法律为银行“追债”不仅值得商榷,而且有些滑稽。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