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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3·15年度报告:三包规定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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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2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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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盖产品有限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吴景明:新三包与旧三包相比,适用范围虽然有所扩大,增加了商品的种类,可终究不能涵盖所有商品,这就给了不法经营者钻空子的机会,也给消费者带来了麻烦。
    国家法官学院副教授梁欣:三包规定所涉及的商品是非常有限的,现在有家电三包、手机三包、电脑三包等,可是在商品房、维修服务等领域,却没有类似的服务规定,但在这些领域同样存在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在处理消费纠纷的时候,就不得不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等。
    中国电子商会消费电子售后服务专业委员会主任周明:三包规定合理的方面是制定得比较细,针对性比较强;不合理的方面是按照产品类别制定的。而现在产品不但更新换代的速度快,新产品也是层出不穷,所以三包永远都滞后于产品。
    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宝昌:
按产品类别制定三包并不是一个好的方式,所涵盖的产品很有限,不利于全面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起草《缺陷产品召回条例》,该《条例》出台有可能弥补三包规定的不足。
内容不够完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俊海:三包规定在某种程度上还限制了消费者,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要求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报酬或者价款等违约责任(含赔偿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等多种救济途径。一些商家认为三包规定给自己提供了一个挡箭牌,除了三包(包换、包修、包退)以外没有“第四包”责任(如重作、减少报酬或者价款等违约责任)。三包不但没有扩展法律的外延,反而规定的范围小于相关法律。
    三包规定历史上虽曾经发挥过重要作用,但许多的问题在现行法律体系中都已获得解决。如果三包与现行立法规定不一致,对消费者的保护水准低于法律规定,法院、仲裁机构和消费者协会还是会依据法律规定解决消费纠纷。
    三包规定的有些条款也不是很合理,比如手机整机只包修3个月,家电7天内可退换,有的消费者还没来得及使用,7天就过去了。还有消费者举证问题,如果家电出现故障,企业认定使用不当就可以不负责三包,消费者要证明是质量问题就要自己举证,这对消费者来说是一件很难的事。
    吴景明:三包规定是在经济短缺条件下解决少量商品质量纠纷的权宜之计,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一规定便显示出了其自身的先天缺陷。比如关于退货要收折旧费的规定,有时折旧费算下来,消费者退货根本拿不到钱。如此规定好比是给消费者设置的陷阱。
    梁欣:由于国家三包所涵盖的商品类别有限,各地方不得不再制定本地的三包规定,像上海,就出台了平板电视售后三包规定,但这也不能满足需要,于是又制定地方性的《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目前上海、福建、云南、贵州、广西、四川等地都有类似的条例。
    TCL多媒体中国业务中心服务总监李建新:家电产品不断推陈出新,三包却相对滞后,如此一来,关于新产品的纠纷解决起来就难度较大,比如平板电视显示屏的问题。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部分企业不得不制定企业标准。2007年4月,TCL联合其他本土彩电企业承诺:除执行国家三包规定以外,还明确规定对平板电视显示屏包修3年,同时消费者还可享有免费送货、安装、设计咨询、调试、保养、使用知识培训等增值服务。但这毕竟只是企业的自发行为,只对做出承诺的企业具有约束力。
    国美电器副总裁何阳青:针对消费者感到三包“不够用”,2007年,国美推出了诚久保障服务。消费者在国美购买产品,将享受9天满意保障、19天价格保障、39天退货保障、99天换货保障服务,该服务标准远远高于国家三包规定。
修订还是废除
    刘俊海:应该加快召回制度的建立,而不是继续制定三包。因为三包是一个点到点的规定,而召回制度则是一个点到面的规定。如果要制定三包,就应该在完善法律之后,让三包的范围更大,提出更高的要求。
    周明:三包规定属于部门规章,应该将其上升为国务院法规,将其纳入一个更大的框架之中,才能让它发挥更大的作用。现在绝大多数企业对三包还是很重视的,也能够积极履行三包的义务,一些企业还主动做出超越三包的承诺,应该说,三包是有其积极意义的。
    中国消费者协会消费指导部主任王前虎:三包在特定历史时期不但可行而且是必要的。在改革开放初期,经营者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观念十分淡薄,当时出台三包规定对于市场的确起到了引导、规范的作用。虽然条款不是十分严密,但其历史作用不容忽视。废除三包或是崇尚三包都是不客观的,应该采取典型引路、行业跟进的方式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面对门类众多的商品,都制定三包是不现实的,更多的还是要靠公平交易、等价信用的原则,由企业或是行业做出承诺、进行公示,通过公平竞争达到规范市场的目的。
    李建新:“东芝竖线门”等案例已经多次验证三包规定落后于我们的时代,对其进行修订,既有利于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又能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吴景明:当我们将审慎的目光投向三包规定时,在肯定它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应正视它的缺陷与不足,并努力完善它。目前情况下,取消三包是不现实的,因为三包毕竟仍是目前解决产品质量纠纷的有效依据。我们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尽快建立一套完善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使我国消费者保护制度上升到一个新高度,使三包规定成为其补充,并在条件成熟时退出历史舞台。
    新三包起草人之一、法律专家殷兆龙:三包的作用不可否认,虽然《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民法通则》等都有关于三包内容的条款,但多是确定一些原则性问题,三包规定有如这些法律的一个具体实施意见,更具操作性,对消费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一个有效的途径。有人以“国外没有三包的先例,更没有免费维修”之说,而质疑我国三包存在的必要性,这是忽视了我国的国情。三包现在面临的不是该不该淘汰的问题,而是应该尽快修订完善的问题。
    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律师马东晓:三包规定是针对某一种具体的产品制定的,随着消费领域的商品种类越来越多、升级换代的速度越来越快,三包规定的模式逐渐显得不合时宜,不可能每出现一种产品,就去制定或者修订三包规定。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武高汉:
就现在的实际情况来说,三包规定的确落后了,但并不是绝对的落后,很多所谓的落后其实是企业的故意曲解。像产品涵盖问题,三包明确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平板电视等新兴产品之所以游离于三包之外,实际上是一些企业为逃避责任而擅自解释三包。现在讨论三包是否该淘汰为时过早,即便三包在有些方面显得落后了,但它仍然深入人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显著,至少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有其存在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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