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轿车上牌途中被撞谁来承担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07 0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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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辆定购后尚未上牌的新轿车,不巧在去车辆管理所办理上牌途中与一辆摩托车相撞。为此,购车人与汽车销售公司发生了一场纠纷。

【案情】2007年4月13日,东阳消费者蒋建军(以下简称消费者)向东阳市某汽车销售公司(以下简称汽车销售公司)预订了一辆天籁230JK轿车,付定金1000元。当时,公司销售人员向消费者承诺:只要在本公司购买任何一款车并委托本公司投保,就可享受优惠销售价格及一条龙的售后服务,由公司负责为顾客办行驶证及上牌。4月15日,消费者看了新车后,将购车款及保险费、办证费共253300元打入汽车销售公司帐上。4月19日上午8时,公司通知消费者去给车做证上牌,他即赶到公司。9时30分许,汽车销售公司一工作人员驾驶这辆新车,在展厅出口处与一辆摩托车相撞,造成轿车前挡板和右前大灯毁损。事故发生后,消费者与汽车销售公司协商不成,于4月20日向东阳市消费者协会投诉。

消费者要求汽车销售公司更换同类同款新车一辆。理由是:他与汽车销售公司达成车辆买卖协议,并按约定支付了车款,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汽车销售公司应将一辆新车完好无损地交付给他。现在这辆车已有损坏,为此要求汽车销售公司更换一辆新车。

汽车销售公司答辩:一、本公司已履行了合同义务。公司已将车辆交付给消费者,这有他的签字为证。二、本公司承诺的包上牌,是指帮助顾客做出牌证,并没有承诺上牌中负责开车的义务。三、本事故是一起交通事故,应由交警部门处理。虽然本公司可以不承担责任,但本着解决问题,本公司同意免费给予车辆修复。

经消协工作人员现场堪察,该车发生事故属实,轿车前挡板有多道擦痕,右前大灯已毁损。据车辆修理部门估算,修复费用需1700元。经调查,1、消费者在购车签收单上签字属实;2、因车未上牌,车辆一直停放在汽车销售公司的展厅,车钥匙也未交付给消费者;3、该车已开出正式销售发票,并办理了投保手续。如若换车,汽车销售公司在经济上损失不少

【结果】2007年4月25日,东阳市消费者协会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一、汽车销售公司给消费者调换同类同款新车一辆;二、消费者支付给汽车销售公司变更费等共1000元。协议已于4月30日履行。

【评析】1、对消费者的投诉,消费者协会是否受理?消协内部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这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应由交警部门受理;另一种意见认为,这既是一起交通事故,同时也是一起消费纠纷,交警和消协应按各自的职责受理。消协最终采纳第二种意见,受理了该投诉。

2、货物(汽车)是否已交付?汽车销售公司认为:本公司已将车辆交付给消费者,这有他的签字为证,为此本公司已履行了合同义务。而消费者认为,因车未上牌,车辆一直停放在汽车销售公司的展厅,连车钥匙都未交付给他。为此,他认为车辆并没有交付,自然购车合同未履行完毕。对此,消协认为: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将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可分为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四种形式。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即标的物直接占有的转移。显然本合同采用的交付形式是现实交付。本案虽然消费者已在货物交付单上签了字,但标的物并没有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根据《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自标的物交付起转移”,事实上汽车销售公司并未将车移交给消费者,为此消协认为货物(汽车)尚未交付。

3、撞车的责任谁先承担?原则上讲,应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来承担。但由于撞车一方的摩托车车主是外地民工,无力承担责任。那么,作为轿车的一方来说,又应该谁先来承担责任。是开车人?是汽车销售公司?还是消费者?汽车销售公司认为本公司承诺的包上牌,是指帮助顾客做出牌证,并没有承诺上牌中负责开车的义务。为此,撞车的责任要么开车人承担,要么消费者自负,因为撞车时消费者就坐在车上。消协调查后认为,在该公司的《服务质量规范标准》中明文规定“交货(车)给顾客,须由工作人员将车辆驶出展厅或亲手交到顾客手中”,这说明了公司工作人员给顾客开车,这是工作人员的职责。开车人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为此,撞车的责任,首先应由公司承担,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追究开车人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为此,消协认为应由汽车销售公司先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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