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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退货后折旧费从最后一次换货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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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6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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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协会最近陆续接到消费者及地方消费者协会来函、来电,询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如何理解适用。如以下典型案例:
  2003年10月1日,某地消费者A某购买XX牌手机一部。2004年1月5日,符合换货条件,经营者免费为其更换同规格、型号手机一部。2004年3月10日更换后的手机又出现故障,经营者免费为其更换。2004年4月2日,第二次更换的手机又出现同样故障,消费者要求退货,经营者同意,但双方就折旧费如何收取产生分歧。经营者要求按《规定》第十九条“折旧费的计算日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扣除修理时间)”收取折旧费,而消费者认为应按《规定》第二十一条“换货后,商品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重新计算自然包括“修理、更换、退货”,应从2004年3月10日即最后更换之日起计算折旧费。双方争议较大,要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为妥善解决此种消费纠纷,中国消费者协会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法规司去函对移动电话机商品退货后折旧费的起算日期进行了咨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法规司的答复如下:
  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移动电话机更换两次后予以退货时,折旧费的起算日期为最后一词换货之日。
(中消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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