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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实施《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1-13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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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昨日下发《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规定,如果商品房在保修期内发生工程质量问题,须由开发企业负责查明责任,暂时无法落实责任的,开发企业要先行解决,待质量问题的原因查明后由责任方承担相关费用。以前开发商和房主因房屋质量问题扯皮而不解决问题的现象将得到很好的解决。

  建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建设单位(含开发企业,下同)是住宅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者,要对建设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商品房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如经保修单位维修而导致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响,或因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购买人认为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的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

  此外,开发企业应在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确因住宅工程质量原因所产生的退房和保修的具体内容以及保修赔偿方式等相关条款。保修期内发生住宅工程质量投诉的,由开发企业负责查明责任,并组织有关责任方解决质量问题。暂时无法落实责任的,开发企业也应先行解决,待质量问题的原因查明后由责任方承担相关费用。以前没有此规定,因而经常出现开发商与房主扯皮的事情。另外,开发商在解决这类事情时,针对不同的项目,应该给明确的时间答复。

  当用户与开发企业对住宅工程的质量问题存在较大争议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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