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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消费,需商家诚信经营共同倡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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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4 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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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德清县消保委钟管分会成功调解一起未成年人盲目购买手机、家长要求退货的消费纠纷案。

如今在中学校园,学生持手机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今年5月德清县钟管镇正在念初中的何某偷偷给自己购买了一部手机。但是,何某的家长在购买手机后的第三天得知情况后,认为孩子还未成年(1996年出生),购买手机的行为没有经过家长(监护人)的同意,属于盲目消费、商家也不够诚信,要求退货。因为手机购买时间较短、且何某只是用手机在课余时间偶尔玩游戏,其他基本未使用,据此商家同意退货,但双方因为折旧费不能达成一致而僵持,何某家长遂向县消保委钟管分会投诉。何某的家长诉称:孩子是在没有经得家长同意的情况下购买了价值750元的某品牌手机,由于何某年龄未满16周岁,在法律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手机的行为与其年龄、身份、行为能力等都不相适应,手机购买时间尚短,无损坏,未呼出呼入电话,不影响第二次销售,所以商家应该同意退货,收取折旧费应该合情合理。销售商却辩称:他们在销售过程中不可能去判断每一个消费者的年龄,对于何某他们也无法判断其是否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钟管消保分会工作人员认为,虽然未成年人在购买手机时,可以对手机的品牌、外观、价格等进行选择,但对这种购买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如手机在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维修费用,特别是通话费用等是否会给家长造成不必要的负担,则难以做出相应的预见。此外,作为商家,从诚信经营、倡导科学消费的角度出发,也应该对作为初中生的何某进行必要的判断和询问,一个农村小镇的初中生,应该明显具有(未成年)学生的特征,商家应该询问其是否经家长同意。双方的消费行为明显违反了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行为应遵循的“诚实守信、公平合理”的原则。故何某购买手机属于与其年龄、身份、行为能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且事后未得到其父母的认可,购买手机的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经调解,何某家长终于退货成功。
未成年民事行为法律如何规定
  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进行民事行为规定了范围,10周岁以下的儿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纯受益行为外,所有的民事行为无效。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但对于已满16周岁、有独立经济能力的,可以进行正常的民事活动。
  在此德清县消保委呼吁:作为家长要培养孩子树立正确的消费观、理财观,不做与自己能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作为商家,也不应该惟利是图而忽视了法律的规定、道德的约束,需要诚信经营,共同倡导科学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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