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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物品注意细节 警惕限额赔偿风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07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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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快递、速递等新兴货运服务的发展,给老百姓的工作和生活提供了便捷,可是该行业中一些不规范的服务和利用自己定下的不合理规定引发了不少纠纷和投诉。

  苏州市消协近阶段受理的有关快递服务的投诉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一是快递物件丢失索赔难。如消费者蒋先生委托北京百福东方快运服务公司苏州分公司将9台托普S558手机头送到上海,可该件货物发运后,对方告知未收到。经快递公司查实,认定货物已遗失。由于蒋先生事先没有对快递的手机头予以保价,支付保价费,按照该公司有关条款不承担赔偿责任。二是“限制性条款”片面免除自己责任。如宋小姐委托天天快递公司将一套价值3000元的名牌西服寄运(因为是月结客户,未申请保价寄运),该公司无故将西服丢失,当宋小姐要求赔偿时,快递公司只赔运费的3倍为60元。宋小姐不同意快递公司这种赔偿标准,但是快递公司说,既然你在快递单上签了名,就代表你同意了背面所印的快运契约条款。

  根据《消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安全地将快件送达收件人,是快递公司应该履行的最基本义务,快递公司不能因为消费者没有另行交纳一笔保险费就使消费者的快件处于一种安全性不确定的不“保险”状态,而快递公司单方拟订的这些限制性条款片面免除了自己的责任,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为此,苏州市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在委托邮寄快递物品时,消费者一是应尽量到当地邮局或选择由交通局运输管理部门登记管理的规模较大、信誉度较高的快递公司进行快递;二是在填送货单时,寄运货物种类、数量、名称、价值等等一定要填清、写明,贵重物品与其它物品尽量做到分开递寄,单独填单;三是在快递比较贵重的物品时,一定要选择保价(邮政保价收费规定按保价金额1%收取)递运服务,加以防范;四是应看清投递委托单背面的合同约定,发现快递公司单方拟订的限制性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消费者尽量不要委托这些公司服务,避免自己的财物遭受损失后追偿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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