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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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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5 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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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明确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给农民的农业机械产品(见附件1)适用本规定。   未列入附件1的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产品三包责任。   第三条 农业机械产品(以下简称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与生产者、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当向农民承担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本规定所称销售者是指产品的销售者。   本规定所称生产者是指产品的生产者、供货者。产品的进口者视为生产者。   本规定所称农民包括农民个人、农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民联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 本规定是履行三包规定的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第五条 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能保证实施本规定的,不得销售产品;   (二)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三)不准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产品以及假冒伪劣产品;   (四)保持销售的产品的质量;   (五)产品售出时,应当开箱检验或者向农民当面交验、试机(车);提供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货票、三包凭证、产品合格证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介绍产品三包方式、修理者地址和联系方法;介绍产品使用、维护、保养注意事项;按装箱单向农民清交随机(车)工具、附件、备件,并让农民对所购产品的外观质量进行检验;   (六)农忙季节应当有及时排除主要产品故障的措施;   (七)妥善处理农民的查询、投诉。   第六条 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三包有效期内的免费修理业务,承担有关收费修理业务;   (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不符的零配件,认真作好维修记录,记录修理前故障和修理后的产品质量状况;   (三)向农民当面交验修理后的产品及维修记录,并试机(车);   (四)按照修理合同的约定,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用于三包修理;   (五)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检查;   (六)保持常用维修配件的合理储备,确保维修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零配件而延误维修时间;   (七)农忙季节应当有及时排除产品故障的能力和措施;   (八)积极开展上门修理和电话咨询服务,妥善处理农民的投诉和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 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产品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二)产品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和有关技术文件;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编写;   (三)整机应当按照装箱单装齐随机(车)工具、附件、备件;产品包装和防锈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运输部门的要求,切实起到保护产品的作用;   (四)在产品销售地区设立维修网点,负责指导处理重大疑难质量问题;   (五)按照修理合同的约定,向修理者提供产品技术资料、合理数量的修理配件、修理费用,并负责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   (六)保证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修理配件;   (七)协助销售者开展三包工作;   (八)农忙季节有及时处理各种主要农业机械故障的手段和措施;   (九)妥善处理农民的直接或者间接查询,并提供服务。   第八条 产品的三包有效期包括整机三包有效期和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农用运输车的三包有效期应当不少于附件2的规定。其他产品的三包有效期不得少于1年。   产品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内燃机编号、产品编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修理者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整机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修理记录。修理记录应当包括送修时间、交货时间、送修故障、修理情况记录、换退货证明等项目。   第九条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承担三包业务的修理者修理占用和无维修配件待修的时间。   第十条 三包有效期内,产品出现故障,农民凭发货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更换、退货。   对于转手购买且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产品,农民凭该产品的原发货票及三包凭证继续享有三包权利。   丢失三包凭证和发货票,但能证明其所购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仍应当享有三包权利。   第十一条 三包有效期内,产品出现故障,由三包凭证上指定的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   就近未设指定修理单位的,修理及运输等问题由销售者负责解决,费用由销售者承担。具体事宜由农民与销售者双方商定。   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确的正常维护、保养、调整、检修等,不属三包修理的范围。   第十二条 三包有效期内产品发生故障,修理者应当自送修之日起40日内排除故障,并保证正常使用。因修理造成产品损坏的,修理者负责为农民赔偿产品本身的损失,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第十三条 三包有效期内送修的产品。自送修之日起超过4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如实记载;销售者应当凭此据免费为农民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修理者追偿。   第十四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安全性能故障或者使用性能故障,农民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销售者应当按照农民的要求负责换货或者修理。   产品的安全性能故障和使用性能故障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以产品的企业标准为依据。   第十五条 整机三包有效期内,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以及对三包故障有特殊要求的其他产品,因附件3所列同一故障,修理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由修理者负责更换总成或者部件。更换总成或者部件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农民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整机三包有效期内,上款所列产品以外的产品,因同一安全性能或者同一使用性能故障,累计处理两次后不能正常使用的,由修理者负责更换总成或者部件。更换总成或者部件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农民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内燃机单机作为商品出售给农民的,计为整机;作为农业机械配套动力的,计为总成。   第十六条 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换货后15日内发生附件3所列故障,农民可以要求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为农民免费退货。   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以外的产品,换货后15日内发生安全性能故障和使用性能故障的,农民可以要求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为农民免费退货。   第十七条 换货时,凡属残次品,不合格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农民。   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货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   第十八条 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或者因换货后仍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规定的性能要求以及明示的性能要求,农民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免费退货。   第十九条 整机三包有效期内,联合收割机、拖拉机、播种机、插秧机等产品在农忙季节出现故障,在服务网点范围内属易修理的故障,修理者应当于2日内予以排除,属不易修理的故障,应当于5日内予以排除。在服务网点范围外的,农忙季节出现的故障修理由销售者负责,在售出时与农民商定。   国家提倡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开展农忙现场三包服务。   第二十条 对应当进行三包的大件产品,销售者应当负责运输或者提供合理的运输费用,然后依法向生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二十一条 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内发生故障,更换后的主要部件的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二十二条 三包有效期内,对于农民的三包要求,销售者应当自接到要求之日起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超过7日未作答复,或者未按答复意见处理,或者处理不符合本规定的,农民可依据本规定自行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包括通讯费、运输费、1至2人车船费和住宿费、修理费、更换零部件费)由销售者承担。   第二十三条 对下列情况不实行三包,但应实行合理的收费修理:   (一)因使用、维护、保养不当,造成的早期磨损和故障,如农民购机后在运输途中因装卸不善造成的损坏;使用条件超出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范围,超速超负荷使用;未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进行磨合运转、检修、调整、紧固;内燃机匹配不合理;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油料等。   (二)因自行改装、自行调整、拆卸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不允许自行改装、调整、拆卸的部件和零部件造成的故障。   (三)无三包凭证和有效发货票,又不能证明其所购产品属三包有效期内的产品。   (四)三包凭证或者发货票上的产品规格型号与要求三包的产品规格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   (五)发生故障后,未保持损坏原状,或者未征得销售者、修理者同意,自行处置使对故障原因无法作出技术鉴定的,但有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况的除外。   (六)因驾驶人员、操作人员未依法培训取得驾驶、操作证书而造成的故障。   (七)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第二十四条 销售者向农民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责任的,依法向生产者追偿。   销售者与生产者之间订立书面产品购销合同的,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后,依法向生产者追偿。   销售者与生产者之间未订立书面产品购销合同的,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后,依法向生产者追偿,追偿范围如下:   (一)因生产者制造质量问题造成的三包责任。   (二)因产品包装或者防锈处理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运输部门要求造成的三包责任。   (三)因产品使用说明书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要求,致使农民使用、维护、保养不当造成的三包责任。   发生换货、退货后,属生产者责任的,生产者应当及时收回农民退换回来的产品,并提供换货所需的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及退货所需资金。   因销售者存放、保管不当造成的三包责任由销售者承担。销售者无权向生产者追偿。   第二十五条 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农民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可向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农机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需要进行技术检验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二十七条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农民可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农民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解决,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本规定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_附件附件:1、农业机械产品目录2、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名称及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3、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三包故障表   附件1: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序号产品类别产品名称说明1内燃机*柴油机单缸柴油机多缸柴油机通用小型汽油机单缸二冲程通用汽油机单缸四冲程通用汽油机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内燃机2农用运输机械三轮农用运输车*四轮农用运输车*农用挂车挂机挂浆待农用运输车三包有效期和三包故障表发布后实施3拖拉机*轮式拖拉机履带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手扶变形运输机包括大中型、小型轮式拖拉机4土壤耕整机械机引犁机引耙旋耕机旋耕联合作业机组包括配小型拖拉机用的土壤耕整机械5种植机械机引播种机机动插秧机秧苗准备机械移栽机地膜覆盖机抛秧机包括播种、施肥联合作业机械6植物保护和管理机械机动喷雾机背负式喷雾喷粉机*手动喷雾(粉)机(器)中耕除草机灭茬机施肥机*指汽油机部分7收获机械谷物收获机械小麦联合收割机*水稻联合收割机*小型收割机*割晒机玉米收获机*薯类收获机甜菜收获机花生收获机甘蔗收获机采茶机茎秆切碎还田机8场上作业机械脱粒机清选机种子加工机种子烘干机玉米剥皮机输粮机包括人力脱粒机9排灌机械喷灌机滴灌设备农用水泵10农副产品加工机械碾米机械碾米机砻谷机谷糙分离机砻碾组合米机小麦粉加工机械打麦机洗麦机磨粉机榨油机械螺旋榨油机液压榨油机淀粉加工机械指小型农副产品加工机械11畜牧机械饲料收获机械割草机搂草机青贮饲料收获机集草机剁草机压捆机畜禽昆虫饲养机械禽孵化育雏设备畜禽产品采集加工机械剪羊毛机挤奶机饲料加工机械铡草机饲料打浆机饲料粉碎机饲料混合机颗粒饲料压制机12渔业机械投饵机械增氧机械叶轮增氧机*表示有产品三包故障表   附件2: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整机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名称及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   一、内燃机:(指内燃机作为商品出售给农民的)1、整机三包有效期:①柴油机:多缸1年单缸9个月②汽油机:二冲程3个月、四冲程6个月2、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①柴油机:多缸2年、单缸1.5年②汽油机:二冲程6个月、四冲程1年3、主要部件名称:机体、气缸盖、飞轮   二、拖拉机:1、整机三包有效期大、中型拖拉机(18千瓦以上)1年,小型拖拉机9个月2、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大、中型拖拉机2年,小型拖拉机1.5年3、主要部件名称内燃机机体、气缸盖、飞轮、机架、变速箱箱体、半轴壳体、转向器壳体、差速器壳体、最终传动箱箱体、制动毂、牵引板、提升壳体   三、联合收割机:(包括玉米收获机)1、整机三包有效期:1年2、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2年3、主要部件名称:内燃机机体、汽缸盖、飞轮、机架、变速箱箱体、离合器壳体、转向机、最终传动齿轮箱体   附件1:内燃机三包故障表序号名称故障12345678910111213141516内燃机机体气缸盖飞轮壳气缸套曲轴平衡轴连杆、连杆盖连杆螺栓活塞销飞轮进、排气门气门弹簧凸轮轴水泵机油泵飞车导致发动机严重损坏裂纹、引起渗漏的砂眼、疏松、强力螺栓孔滑扣等损坏裂纹、损坏裂纹裂纹、断裂断裂、键槽开裂断裂造成发动机严重损坏断裂断裂断裂破裂断裂造成发动机损坏断裂造成发动机损坏断裂损坏导致发动机过热损坏损坏导致发动机缺油拉缸抱瓦   拖拉机三包故障表序号名称故障12345678910111213141516机架前桥变速箱后桥变速箱离合器壳变速箱体半轴壳体最终传动箱体轮轴悬架转向臂制动毂贮气筒牵引装置柴油机部分断裂、严重变形损坏总成报废(多个重要零件损坏)总成报废(多个重要零件损坏)脱档或乱档多次发生裂纹或损坏裂纹或损坏裂纹或损坏裂纹或损坏损坏或裂纹损坏或裂纹损坏或裂纹损坏或裂纹损坏损坏故障与内燃机三包故障表同   联合收割机三包故障表序号名称故障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机架割台割台输送螺旋半轴钉齿滚筒齿杆滚筒辐盘逐稿器键簧逐稿器曲轴滚筒无级变速盘纹杆螺栓离合器壳体传动(分动)箱变速箱体差速器壳体最终传动壳体半轴驱动轮轮辋驱动轮轮胎柴油机部分裂纹、严重变形严重变形断裂断损损坏导致脱粒机体损坏断损断损损坏导致脱粒机体损坏破损损坏裂纹裂纹损坏断损裂损导致轮胎爆裂、损坏脱落故障与内燃机三包故障表同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一九九九八年三月十二日印发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明确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给农民的农业机械产品(见附件1)适用本规定。未列入附件1的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产品三包责任。第三条农业机械产品(以下简称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当向农民承担的三包责任和义务。本规定所称销售者是指产品的销售者。本规定所称生产者是指产品的生产者、供货者。产品的进口者视为生产者。本规定所称农民包括农民个人、农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民联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第四条本规定是履行三包规定的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第五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不能保证实施本规定的,不得销售产品;(二)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三)不准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产品以及假冒伪劣产品;(四)保持销售的产品的质量;(五)产品售出时,应当开箱检验或者向农民当面交验、试机(车);提供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货票、三包凭证、产品合格证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介绍产品三包方式、修理者地址和联系方法;介绍产品使用、维护、保养注意事项;按装箱单向农民清交随机(车)工具、附件、备件,并让农民对所购产品的外观质量进行检验;(六)农忙季节应当有及时排除主要产品故障的措施;(七)妥善处理农民的查询、投诉。第六条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承担三包有效期内的免费修理业务,承担有关收费修理业务;(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不符的零配件,认真作好维修记录,记录修理前故障和修理后的产品质量状况;(三)向农民当面交验修理后的产品及维修记录,并试机(车);(四)按照修理合同的约定,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用于三包修理;(五)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检查;(六)保持常用维修配件的合理储备,确保维修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零配件而延误维修时间;(七)农忙季节应当有及时排除产品故障的能力和措施;(八)积极开展上门修理和电话咨询服务,妥善处理农民的投诉和修理质量的查询。第七条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产品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要求: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二)产品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和有关技术文件;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编写;(三)整机应当按照装箱单装齐随机(车)工具、附件、备件;产品包装和防锈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运输部门的要求,切实起到保护产品的作用;(四)在产品销售地区设立维修网点,负责指导处理重大疑难质量问题;(五)按照修理合同的约定,向修理者提供产品技术资料、合理数量的修理配件、修理费用,并负责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六)保证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修理配件;(七)协助销售者开展三包工作;(八)农忙季节有及时处理各种主要农业机械故障的手段和措施;(九)妥善处理农民的直接或者间接查询,并提供服务。第八条产品的三包有效期包括整机三包有效期和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农用运输车的三包有效期应当不少于附件2的规定。其他产品的三包有效期不得少于1年。产品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内燃机编号、产品编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修理者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整机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修理记录。修理记录应当包括送修时间、交货时间、送修故障、修理情况记录、换退货证明等项目。第九条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承担三包业务的修理者修理占用和无维修配件待修的时间。第十条三包有效期内,产品出现故障,农民凭发货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更换、退货。对于转手购买且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产品,农民凭该产品的原发货票及三包凭证继续享有三包权利。丢失三包凭证和发货票,但能证明其所购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仍应当享有三包权利。第十一条三包有效期内,产品出现故障,由三包凭证上指定的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就近未设指定修理单位的,修理及运输等问题由销售者负责解决,费用由销售者承担。具体事宜由农民与销售者双方商定。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确的正常维护、保养、调整、检修等,不属三包修理的范围。第十二条三包有效期内产品发生故障,修理者应当自送修之日起40日内排除故障,并保证正常使用。因修理造成产品损坏的,修理者负责为农民赔偿产品本身的损失,费用由修理者承担。第十三条三包有效期内送修的产品。自送修之日起超过4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如实记载;销售者应当凭此据免费为农民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修理者追偿。第十四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安全性能故障或者使用性能故障,农民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销售者应当按照农民的要求负责换货或者修理。产品的安全性能故障和使用性能故障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以产品的企业标准为依据。第十五条整机三包有效期内,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以及对三包故障有特殊要求的其他产品,因附件3所列同一故障,修理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由修理者负责更换总成或者部件。更换总成或者部件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农民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整机三包有效期内,上款所列产品以外的产品,因同一安全性能或者同一使用性能故障,累计处理两次后不能正常使用的,由修理者负责更换总成或者部件。更换总成或者部件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农民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内燃机单机作为商品出售给农民的,计为整机;作为农业机械配套动力的,计为总成。第十六条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换货后15日内发生附件3所列故障,农民可以要求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为农民免费退货。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以外的产品,换货后15日内发生安全性能故障和使用性能故障的,农民可以要求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为农民免费退货。第十七条换货时,凡属残次品,不合格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农民。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货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第十八条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或者因换货后仍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规定的性能要求以及明示的性能要求,农民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免费退货。第十九条整机三包有效期内,联合收割机、拖拉机、播种机、插秧机等产品在农忙季节出现故障,在服务网点范围内属易修理的故障,修理者应当于2日内予以排除,属不易修理的故障,应当于5日内予以排除。在服务网点范围外的,农忙季节出现的故障修理由销售者负责,在售出时与农民商定。国家提倡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开展农忙现场三包服务。第二十条对应当进行三包的大件产品,销售者应当负责运输或者提供合理的运输费用,然后依法向生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第二十一条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内发生故障,更换后的主要部件的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第二十二条三包有效期内,对于农民的三包要求,销售者应当自接到要求之日起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超过7日未作答复,或者未按答复意见处理,或者处理不符合本规定的,农民可依据本规定自行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包括通讯费、运输费、1至2人车船费和住宿费、修理费、更换零部件费)由销售者承担。第二十三条对下列情况不实行三包,但应实行合理的收费修理:(一)因使用、维护、保养不当,造成的早期磨损和故障,如农民购机后在运输途中因装卸不善造成的损坏;使用条件超出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范围,超速超负荷使用;未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进行磨合运转、检修、调整、紧固;内燃机匹配不合理;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油料等。   (二)因自行改装、自行调整、拆卸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不允许自行改装、调整、拆卸的部件和零部件造成的故障。(三)无三包凭证和有效发货票,又不能证明其所购产品属三包有效期内的产品。(四)三包凭证或者发货票上的产品规格型号与要求三包的产品规格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五)发生故障后,未保持损坏原状,或者未征得销售者、修理者同意,自行处置使对故障原因无法作出技术鉴定的,但有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况的除外。(六)因驾驶人员、操作人员未依法培训取得驾驶、操作证书而造成的故障。(七)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第二十四条销售者向农民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责任的,依法向生产者追偿。销售者与生产者之间订立书面产品购销合同的,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后,依法向生产者追偿。销售者与生产者之间未订立书面产品购销合同的,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后,依法向生产者追偿,追偿范围如下:(一)因生产者制造质量问题造成的三包责任。(二)因产品包装或者防锈处理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运输部门要求造成的三包责任。(三)因产品使用说明书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要求,致使农民使用、维护、保养不当造成的三包责任。发生换货、退货后,属生产者责任的,生产者应当及时收回农民退换回来的产品,并提供换货所需的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及退货所需资金。因销售者存放、保管不当造成的三包责任由销售者承担。销售者无权向生产者追偿。第二十五条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二十六条农民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可向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农机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需要进行技术检验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二十七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农民可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农民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解决,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本规定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规定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_附件附件:1、农业机械产品目录2、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名称及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3、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三包故障表   附件1: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序号产品类别产品名称说明1内燃机*柴油机单缸柴油机多缸柴油机通用小型汽油机单缸二冲程通用汽油机单缸四冲程通用汽油机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内燃机2农用运输机械三轮农用运输车*四轮农用运输车*农用挂车挂机挂浆待农用运输车三包有效期和三包故障表发布后实施3拖拉机*轮式拖拉机履带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手扶变形运输机包括大中型、小型轮式拖拉机4土壤耕整机械机引犁机引耙旋耕机旋耕联合作业机组包括配小型拖拉机用的土壤耕整机械5种植机械机引播种机机动插秧机秧苗准备机械移栽机地膜覆盖机抛秧机包括播种、施肥联合作业机械6植物保护和管理机械机动喷雾机背负式喷雾喷粉机*手动喷雾(粉)机(器)中耕除草机灭茬机施肥机*指汽油机部分7收获机械谷物收获机械小麦联合收割机*水稻联合收割机*小型收割机*割晒机玉米收获机*薯类收获机甜菜收获机花生收获机甘蔗收获机采茶机茎秆切碎还田机8场上作业机械脱粒机清选机种子加工机种子烘干机玉米剥皮机输粮机包括人力脱粒机9排灌机械喷灌机滴灌设备农用水泵10农副产品加工机械碾米机械碾米机砻谷机谷糙分离机砻碾组合米机小麦粉加工机械打麦机洗麦机磨粉机榨油机械螺旋榨油机液压榨油机淀粉加工机械指小型农副产品加工机械11畜牧机械饲料收获机械割草机搂草机青贮饲料收获机集草机剁草机压捆机畜禽昆虫饲养机械禽孵化育雏设备畜禽产品采集加工机械剪羊毛机挤奶机饲料加工机械铡草机饲料打浆机饲料粉碎机饲料混合机颗粒饲料压制机12渔业机械投饵机械增氧机械叶轮增氧机*表示有产品三包故障表   附件2: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整机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名称及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   一、内燃机:(指内燃机作为商品出售给农民的)1、整机三包有效期:①柴油机:多缸1年单缸9个月②汽油机:二冲程3个月、四冲程6个月2、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①柴油机:多缸2年、单缸1.5年②汽油机:二冲程6个月、四冲程1年3、主要部件名称:机体、气缸盖、飞轮   二、拖拉机:1、整机三包有效期大、中型拖拉机(18千瓦以上)1年,小型拖拉机9个月2、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大、中型拖拉机2年,小型拖拉机1.5年3、主要部件名称内燃机机体、气缸盖、飞轮、机架、变速箱箱体、半轴壳体、转向器壳体、差速器壳体、最终传动箱箱体、制动毂、牵引板、提升壳体   三、联合收割机:(包括玉米收获机)1、整机三包有效期:1年2、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2年3、主要部件名称:内燃机机体、汽缸盖、飞轮、机架、变速箱箱体、离合器壳体、转向机、最终传动齿轮箱体   附件1:内燃机三包故障表序号名称故障12345678910111213141516内燃机机体气缸盖飞轮壳气缸套曲轴平衡轴连杆、连杆盖连杆螺栓活塞销飞轮进、排气门气门弹簧凸轮轴水泵机油泵飞车导致发动机严重损坏裂纹、引起渗漏的砂眼、疏松、强力螺栓孔滑扣等损坏裂纹、损坏裂纹裂纹、断裂断裂、键槽开裂断裂造成发动机严重损坏断裂断裂断裂破裂断裂造成发动机损坏断裂造成发动机损坏断裂损坏导致发动机过热损坏损坏导致发动机缺油拉缸抱瓦   拖拉机三包故障表序号名称故障12345678910111213141516机架前桥变速箱后桥变速箱离合器壳变速箱体半轴壳体最终传动箱体轮轴悬架转向臂制动毂贮气筒牵引装置柴油机部分断裂、严重变形损坏总成报废(多个重要零件损坏)总成报废(多个重要零件损坏)脱档或乱档多次发生裂纹或损坏裂纹或损坏裂纹或损坏裂纹或损坏损坏或裂纹损坏或裂纹损坏或裂纹损坏或裂纹损坏损坏故障与内燃机三包故障表同   联合收割机三包故障表序号名称故障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机架割台割台输送螺旋半轴钉齿滚筒齿杆滚筒辐盘逐稿器键簧逐稿器曲轴滚筒无级变速盘纹杆螺栓离合器壳体传动(分动)箱变速箱体差速器壳体最终传动壳体半轴驱动轮轮辋驱动轮轮胎柴油机部分裂纹、严重变形严重变形断裂断损损坏导致脱粒机体损坏断损断损损坏导致脱粒机体损坏破损损坏裂纹裂纹损坏断损裂损导致轮胎爆裂、损坏脱落故障与内燃机三包故障表同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一九九九八年三月十二日印发 [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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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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