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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购毒品 运输被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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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7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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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1日,西安铁路运运输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宣判了一起毒品犯罪案件,以被告人南xx犯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甘肃省西和县农民南xx用不法手段违规贷款5万元,窜至四川省成都用4万余元购得毒品120克。2011年2月14日7时许,被告人南xx乘K386次旅客列车到达宝鸡车站出站时,被执勤的公安民警从其携带的黑色背包内的黄色女式提包中查获用红色塑料袋包括的毒品可疑物1包,除0.3克用于吸食外,毒品净重119.7克,经鉴定从中检出海洛因。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南xx利用旅客列车运输毒品119.7克,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与惩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遂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运输毒品罪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运输、制造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或者其他毒品,违反国家禁毒管制的行为。

  所谓运输毒品,是指行为人利用交通工具将毒品从某一地点运往另一地点的行为。这种行为不管是否营利,也不论毒品的数量多少,实际到达目的地与否,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应该注意的是,本罪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运输或制造。否则,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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