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11 16:32
人浏览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是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固体废物,是指人类在生产和生活活动中丢弃的固体、半固体、高浓度液体物质。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国务院对进口固体废物的管理秩序及人的身体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作原料,具体是:

  1、未经国务院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

  2、固体废物必须是从境外(含台湾地区)进境的;

  3、进口的固体废物是用作生产原料使用;

  4、致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

  5、严重危害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中国境内的自然人和单位。

  四、本罪在犯罪主体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是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下未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进口固体废物,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行为。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刑法规定:

  一、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单位犯本罪,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前两个标准定罪处罚。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体废物和气态废物,依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处罚。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