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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执行追加配偶最新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11-20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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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实践中,夫妻一方向债权人举债时,为了逃避债务,夫妻往往会选择离婚,然后将共同的财产转移给另一方,而债权人知道这种情况时,可以追回配偶为被执行人。那么到底最新的法律规定是怎么约定的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将跟您详细讲述关于2020执行追加配偶最新规定的问题。

  一、2020执行追加配偶最新规定

  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没有明确可以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也没有明确可以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没有明确可以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也没有明确可以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本律师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通过审判程序来认定,不能由执行程序认定。因为如果夫妻共同债务可以通过执行程序认定,那没有参加诉讼的配偶一方就失去了利用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这是不公平的。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理由是夫妻双方婚前婚后未对财产归属作约定,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经营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按照《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共同偿还。如何共同偿还?婚姻法也有规定:“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由双方协议偿还;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夫妻共同债务不以共同财产清偿为限,它有别于继承中的债务。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另一方成了连带责任人,故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

  小编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通过审判程序来认定,不能由执行程序认定。因为如果夫妻共同债务可以通过执行程序认定,那没有参加诉讼的配偶一方就失去了利用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这是不公平的。

2020执行追加配偶最新规定

  二、怎样追回配偶为被执行人

  若裁判文书所确定的债务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则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案件的被执行人,否则就不能追加为被执行人。所以正确界定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是能否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前提条件。只有夫妻共同债务才能用夫妻共有财产来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为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履行法定义务所负的债务。

  三、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跟您详细讲述的关于2020执行追加配偶最新规定的内容。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有关实体裁判规则进行追加。谢谢您的观看,欢迎继续浏览法律快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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