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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制度(第87-8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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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9 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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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追诉时效设置的档次性:5年、10年、15年与20年

  第八十七条 【一般追诉时效】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此法定最高刑是指和犯罪人罪行相称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而非指条文的法定最高刑;

  2、追诉时效的起算——从“犯罪之日”或者“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注意:挪用公款个人使用超过3个月未还才成立犯罪的(排除进行非法活动和营利活动),追诉时效从超过3个月未还的那一天开始计算,而不是从挪用之日――阮齐林语

  3、追诉时效的延长(即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形):

  (1)案件已经立案或受理而逃避侦查与审判的;

  (2)被害人在追诉时效内已经提出控告的,公检法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3)最高检核准的;

  4、追诉时效的中断(重新起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限制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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