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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对行政执法主体责任分别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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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3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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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浙江频道10月15日电 (记者 岳德亮) 由于上级领导的干预不得不执行该领导的命令,而导致的后果责任却由自己承担,这样的情况将在杭州市行政执法机关不再出现。杭州市政府对行政执法中具体承办 人、审批人和批准人各自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由于领导干预办案导致的后果责任将不再由承办者负责,而是由作出命令的领导负责。

杭州市政府日前出台的《杭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指出,从今年12月1日起,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范围: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合理行使行政裁量权的;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不协助其他行政执法部 门执法工作的;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行为。

杭州市对行政执法责任进行了详细的划分:

--承办人直接作出行政行为所产生的行政执法责任,由承办人承担。

--应当经过审核、审批的行政行为,行政执法责任依照下列规定划分与承担: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行政行为的,由 承办人承担;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的,由承办人承担;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 核、批准事项实施行政行为的,由承办人承担;承办人提出的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发现后未予纠正,按所起作用大小分别由 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承担;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的,按所起作用大小分别由审核人、批准人承担;审核人未报请批准人批准而 直接作出决定的,由审核人承担;审核人作出的错误指令经批准人同意的,由批准人承担;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的,由批准人承担;未经承 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的,由批准人承担;承办人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撤销该决定、命令的 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命令,或要求立即执行的,承办人应当执行该决定、命令,执行后所产生的行政执法责任由上级承担相应责任,承办人不承担责任,但承 办人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命令的,承办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经集体研究、决定所产生的行政执法责任,由决策人承担。

--上级行政执法部门改变下级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所产生的行政执法责任,由上级行政执法部门承担。 [page]

--上级指令、干预行政行为所产生的行政执法责任,由指令、干预的上级承担。

--依法受委托组织的行政行为所产生的行政执法责任,除按前款规定划分与承担责任外,委托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首长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联合执法、集中执法所产生的行政执法责任,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负责人承担。

杭州市政府规定,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方式有诫勉教育或书面告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暂扣或缴销行 政执法证件,停止行政执法活动;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这些责任追究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 并适用。

杭州市政府还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明知本人的行政执法错误行为处 于继续状态,而不积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一年内出现3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情形的;干扰、妨碍、阻碍、抗拒对其进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对投诉、 申诉、举报人或责任追究承办人员打击报复的;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的情形。

被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要在规定期限内执行责任追究决定,拒不执行的,责任追究机构有权责令其执行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依法追究该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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