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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开处理卖淫女惹争议 专家称没有法律依据(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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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30 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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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3日,上海律师姚建国上书全国人大,指出广东省的活动违法,将被广泛关注的该事件再次推进。12月6日,《新快报》再次回访深圳三沙等地。12月7日,各家媒体纷纷发表评论,各大网站也迅猛飙升。

  《新快报》就各方反映做如下报道:

  福田警方:不会对此事发表任何看法

  深圳福田警方表示,他们不会针对此事件发表任何看法,因为他们并没有司法权。有关人员表示,尽管遇到了打击涉黄手段不当的疑问,但深圳市福田警方对打击“黄赌毒”的高压态势没有动摇。对深圳警方的这一做法,广东省公安厅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并不知情。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目前此事正由深圳警方处理当中,省公安厅并未介入处理。根据以往的工作规定,只有影响极大的情况下才有可能由省厅介入。

  三沙村民:公开处理使卖淫现象大收敛

  虽然有部分人士对深圳福田警方公开处理涉黄人员一事提出异议,但三沙等地村民则纷纷拍手称快,并表示理解警方公开处理涉嫌人员意在威慑卖淫嫖娼者的做法。而警方的打击也使该村卖淫现象有很大收敛。

  据在沙嘴村生活几十年了的老村民介绍,香港回归后,沙嘴等地的娱乐场所日渐增多。近年来,租住在沙嘴村的人员中在周边打工和进行色情活动的人越来越多,村民们走在外面都羞于介绍自己住在沙嘴。此外,由黄赌毒衍生了一系列连锁反应,香港人被色诱抢劫、诈骗的案件时有发生。

  村民说,警方公开处理了百名涉黄人员,起到了有力的震慑作用,村里的租房客已经比从前减少了一半,每天都有数十名曾经从事不正当行业的人员搬离沙嘴,许多出租屋被空置下来。

  广州民警:“侵犯隐私权”说法不妥当

  针对“深圳警方示众处理涉黄人员”引起一些律师指责侵犯隐私权一事,记者就此采访了广州公安机关的一些民警。

  他们对深圳警方的做法表示理解,“这是打击违法活动的一种非常规方式”。而对律师称深圳警方“公处违背法律程序”、“犯隐私权”等说法,受访的民警均认为这样说并不妥当。

  受访民警表达了两点看法。首先,他们认为,卖淫嫖娼是一种违法行为,属于治安案件,而非刑事犯罪。依照我国有法律,警方有对涉嫌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的权力,这并不需要检察机关审查、法院宣判。而公开处理、示众逮捕,长期以来是警方震慑、惩罚违法犯罪行为的一种方式(尽管是一种非常规方式),并无违背法律程序之嫌。[page]

  另外对于“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说法,受访民警认为,“侵犯隐私权”其行为的主体应该是违法的、不合法的才能成立,而公安机关公开处理或逮捕违法嫌疑人,这一行政行为并不是非法的,因此说侵犯隐私权并不妥当。

  上海律师姚建国:警方执法违法会误导民众

  对于自己的公开信引发的种种争论,姚建国再度接受记者专访,强调福田警方让嫌犯示众这一行为违反的是明确而具体的法律规定,这中间并不存在法律解释的问题。

  个别人士回应不算正式答复

  昨日本报曾刊登了深圳市公安局有关部门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人士就姚建国律师的公开信作出的回应,称警方是“法行事”。对此,姚建国律师表示,因为表态者没有公布姓名,也并非新闻发言人,所以这不能看作是深圳公安部门的正式答复。

  他强调,他反对的并不是打击违法行为本身,而是在此过程中所采取的违法的游街示众方式。而针对该人士“只有人大常委会才有权对相关的法律条文作出回应”之说,姚建国律师表示赞成,但他强调福田警方让嫌犯示众这一行为违反的是明确而具体的法律规定,这中间并不存在法律解释的问题。

  “早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就曾联合发出《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通知重申: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务必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不但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如再出现这类现象,必须坚决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姚建国说:“这是在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下的违法,所以不存在法律解释的问题。难道作为执法者竟然不知道这个规定吗?”

  警方的处理方式实质是游街示众

  将涉黄人员“示众”是发生在福田警方的公开处理大会上。对于“公开处理”这种说法,姚建国认为这是一种委婉和中性的说法,但是它所表现出来的形式,观众观看以及贴出那么多的照片和录像资料,,这是非常明显的。

  目前没有法律法规对公开处理作出定义,但公开总要有个度,不能过了,公开不等于示众。如果正确理解《通知》,就会明白此前公安机关的做法,是符合通知上所说的那种行为的。姚建国表示,“公开处理”这种说法在此不妥当。

  群众“拍手称快”是错误观念

  有部分警察认为公开处理违法嫌疑人这一行政行为本身并未违法,所以不存在“侵犯个人隐私权”。对此,姚建国认为,对于嫌疑人,可以拘留、罚款,但不能侵犯其人格尊严,人格不仅指隐私权,还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page]

  对于深圳沙嘴村部分村民对游街示众“拍手称快”的情况,姚建国评价说这就是他发公开信的原因之一。他在网上也看到了类似的意见,“不光是公安机关,普通民众也赞成,这就是一种思想观念上的错误,我们之所以要大力宣传法治观念、宣传依法行政,就是要改变错误的思想观念。”姚建国说,如果公安机关在执法的同时本身就违法,那么民众就会把这种违法行为当做合法。姚建国不否认打击卖淫嫖娼会有净化社会环境的作用,但是打击行为本身已经起到了这种作用,没必要游街示众。中国古代也有“示众”这种行为,姚建国认为这说明现在的“叫好”是有一定社会根源的,这更说明中国建设法制国家任重道远。“我们还要清醒地认识到,群众的种种叫好到底是为打击违法叫好,还是为游街示众叫好。”

  对于此次事件,姚建国说自己希望有个好的结果,希望警方有个正式回复。打击违法行为是个好事,只是现在出现了美中不足(指游街示众),自己把这点揭示出来,就是希望有个权威评论,要让大家都认识到这是违法的行为,否则无法保证类似事件不会重演。

  1深圳公开处理卖淫女

  事件回放

  11月29日,福田警方分别在上沙下沙、沙嘴召开两场公开处理大会,百名皮条客、妈咪、流莺(站街招嫖女)、嫖客等涉黄人员被处理。公处大会吸引了千余名当地群众前来观看……详细

  各方观点

  ·深圳市公安局:·深圳人大代表:·上海律师:·广东律师 :·广州民警:·当地村民:

  评论分析

  ···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何 兵

  假如将警方的行为定性为行政处罚行为,而《行政处罚法》上并无此项规定。根据处罚法定原则,法律未有规定的处罚方式,行政机关不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二、三款更明确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由此可见,并未有哪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员进行公开示众的处罚,显然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并未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依法行政的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行为时,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出示其法律依据。也就是说,深圳福田警方有法定义务,在将相关人员示众的时候,就明确提出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但目前看来,公安部门虽然坚称其行为是合法的,但并未指明法在何方,难道他们还在“找法”吗?[page]

  行政法中还有一条用以约束行政机关的重要原则,这就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时所要遵循的“比例原则”。即行政行为的手段要与达到目的成比例,不得为达到一目的而采用损失更大的手段。当地警方的这一行为事实上损害了两种更重要的权利:一是人身自由权,二是个人的隐私权,这两种权利都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据新京报)

  网友声音:

  支持者:

  正常的违法案件也是这样处理的,有什么瞎嚷嚷的。再说这样做可以避免更多的人去卖淫嫖娼,避免性病危害社会,我赞同公开处理,还应该把他们的口罩摘下来。

  我认为不管是黑猫白猫能抓老鼠就是好猫,只要对老白姓有好处的,对社会有价值有意义的,我们就应该支持。我积极赞同深圳公安的做法!

  我认为深圳警方的做法,于情、于理、于法都无可厚非!

  既然是个人的隐私,就不该把它当作“商品”去交易。当个人“隐私”危害着这个社会的肌体时,它已不再属于个人的“隐私”了。个人的“隐私”更应该遵守社会的公德和法律,不应做法律不允许的事。

  反对者:

  没有哪部法律规定,可以剥夺一个卖淫嫖娼的人保留隐私的权利。按照目前我国的法律,公安处理涉“黄”人员,依据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深圳公安在公开处理涉黄人员的时候,是否考虑到尊重和保障人权呢?……法治社会每个人的尊严和人格都应该得到充分的尊重,不分男女老幼,不分高低贵贱,即便是罪犯,尊严同样也不可侵犯!

  深圳一向是改革开放的前沿,如今的退步作法,也太遗憾了!此举有领导作秀之嫌;侵犯人权之嫌;一个人也是有尊严的,如此作法有损人格!其实是一种变相的处罚方式,法律没有规定将公开处理,在公众面前亮丑作为行政处罚的方式。曾记否,犯罪嫌疑人都要戴头罩,法律未判决之前不认为是犯罪,深圳公安的作法无非是行政处罚,被处罚人还有复议和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深圳公安对行政相对人的处罚,不是终极的,行政行为相对人还有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可以肯定,至少作出这种决定的领导人是个法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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