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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行政立法之不足得不到有效的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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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4 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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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非常注重成文法的制定,自改革开放以来,行政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行政法律体系基本框架已初步形成。但是随着经济转轨与社会转型的加速,现有的行政法律制度体系在很多方面已越来越不能适应行政法制实践的现实需要,成文法与现实的冲突和矛盾日益加剧。近年来,我国的立法部门也在为解决这一矛盾进行着不懈的努力,如我国正在加紧制定《行政程序法》和《行政强制执行法》,但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为成文法尽管具有法律原则与概念措词严格、法条结论清晰、引用方便等优点,但也有其自身难以克服的局限性。成文法不可能详实具体,包罗无遗,立法空白是无法避免的。加之成文法的制定、修订程序复杂,不能及时灵活地反映社会发展对法律调整提出的不同要求。为了弥补行政成文法的这些不足,无论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均赋予了法官的法律创制权,法官在无法可依或行政成文法滞后的情况下,创造出一套新行政法的规则,以弥补行政成文法的不足。我国由于没有赋予法官法律创制权,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就只能机械地适用过时的法律,即使遇到法律上的空白,社会需要相应的行政法规则,也不可能创制出符合时代要求的行政法规则,从而导致行政立法的不足得不到有效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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