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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力提高行政案件和解率、大力探索行政和解新机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14 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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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各种相关矛盾不断增加,把行政审判工作也推向风口浪尖,因审判执行出现的缠诉、上访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权威,影响了社会稳定。为此,协高解决行政案案对社会矛盾的有效解决,尤其值得重新审视并加以重视,我们必须切实提高对行政审判协调和解工作的重要认识,强化协调意识,大力提倡和全面执行协调和解制度,坚持能调则调,多调少判。在协调和解工作上,友好法院行政审判庭从法律程序上提高效率、从诉讼调解环境上全面发展,协调和解方法上科学多样,协调时间上科学安排。具体方法是:

——活用证据规定 贴近群众。进一步向当事人阐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通过指导当事人及时有效的,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完善举证责任。切实简化诉讼程序,缩短诉讼周期,方便群众,及时快捷处理纠纷。切实完善证据规定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举证期限、法院直接调取证据等制度,合理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必要时法院可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既要坚持法律真实,又要尽可能使法律真实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真实。其次是有效建立和完善法官与当事人的对话机制。法官和当事人之间、以及各方当事人相互之间的自主对话与交流、充分协商与沟通是和谐主义诉讼模式运作的基本机制。保障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包括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向法官全面陈述事实、发表法律见解的机会;就不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向法官进行咨询的权利和机会;就上述问题没有得到明确有效回答而产生的与此相适应的救济机会,保障当事人在法律适用领域的程序参与权,努力形成法官与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之间以及当事人彼此间的良性互动。进一步规范法官接待当事人的具体方式方法和工作内容,增强法官与当事人的互动意识和协作意识,共同促进事实的查明和纠纷的解决。

——交叉调解 弱化矛盾。对于受理的案件,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积极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的路径,逐步形成了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协调积极参与,司法协调为后盾的社会矛盾协调工作体系。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形成了主审人、庭长、合议庭、主管院长和院长交叉协调的立体协调网络,确保纠纷在和谐的环境与气氛中得到化解。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协调形式,拓展协调空间,加大了协调力度,传播协调经验,提高协调技巧,升华协调艺术,提高协调效率,增强协调效果。切实建立从立案到执行全程协调机制。通过制度规定和程序设计使协调贯穿诉讼的每一个环节,使矛盾纠纷通过每个环节都得到进一步的弱化,事态得到进一步的控制,最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通过协调,教育、感化和影响当事人,在明辨是非曲直的基础上包容、理解和帮助当事人,努力倡导诚信友爱,促进家庭邻里和睦,推动社会和谐。通过协调及时发现问题,因时、因地、因人而异地采取灵活机动的协调方法和措施,有的放矢,对症下药,力争把纠纷从产生它的环境中彻底消除,让因为纠纷受到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有效修复,实现了案结无纠纷。

——讲方法 讲艺术 提升协调能力。着力加强对协调方法和技巧的灵活运用。协调方法和技巧蕴含着社会、生活、工作等方面的知识,法官的知识、阅历、特别是经验的积累对协调的成功与否至关重要。通过细致入微的观察、询问和揣摩当事人的心态,探求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心理动机,对当事人心理进行综合把握,为协调的顺利进行打下坚实的基础。在诉讼协调中善于从各方利益冲突中找到最佳结合点和平衡点。坚持上门多跑、调解多说,排忧解难多做拉近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用诚心、和蔼和尊重增强当事人对法律和法官的信任,用公心、耐心、热心和细心打动当事人,使调解事半功倍。积极借助社会力量,利用其通晓民俗的优势协力化解矛盾,如借助社区、街道、人民协调组织、派出所、司法所、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当地威望较高人士、双方共同认识的领导、老师、朋友以及双方律师,通过它们之间的感情、信赖、友谊、尊重,从而产生满意的协调效果。运用查清事实,找准焦点,明确责任,以理服人促协调。

——把握协调脉搏 提高协调效果。把握审判流程,在每个环节点上充分运用协调手段。立案之前的协调,在办理立案手续前,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立案人员主动提供各种解决纠纷的方案,引导原告以非诉讼方式化解与对方当事人的纠纷;送达见面时的协调,在通知被告应诉时,向被告了解案情,听取被告意见,当被告同意协调时,及时通知原告到场,为双方搭建一个沟通平台;证据交换时的协调,证据交换后,当事人对支持诉辩主张的证据有了全面地了解,此时,法官引导双方理性地通过协调方式解决纠纷;开庭审理时的协调,法官围绕当事人争执的焦点,摆事实,讲法律,使当事人能够预测可能的结果,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休庭后的协调,此时法官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相对于庭审而平缓的情形,细心寻找协调工作切入点,促使双方协调;判决前的协调,对在诉讼中能胜诉的当事人愿意协调,而败诉方不愿协调的,则根据案情,通知其代理人或邀请村调委会、林场领导、社区主任等基层组织协助做工作,作最后的协调努力;执行过程中的协调,对穷尽执行手段,仍无法执行的,采取耐心引导等方法,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通过上述措施的综合运用,近年来取得了明显效果,由于注重平衡、协调各方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正确引导了社会矛盾在法律框架内有序解决,没有发生一起暴力抗法事件,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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