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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中除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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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2 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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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中除外事项的规定。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期限的规定,是为了规范行政行为,促进其高效行使职权。但是,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必须能够确保行政机关能够履行审查行政许可申请人申请材料及情况合法性、真实性的义务。对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活动中不能由行政机关自己决定的事项,行政机关无法承诺也不能保证该项活动在多长时间内完成;同时,对行政机关必须通过特定程序、方式、调查、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其所需时间应当与审查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相适应,为保证该项程序、方式的功能充分发挥出来,不宜规定机械的期限。据此,本条规定若干情况下的时间不计算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内。

本条规定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期限中的除外事项主要是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事项。听证、招标、拍卖、鉴定和专家评审,有的是由行政机关与其他个人、组织共同完成的,有的是行政以外的个人、组织独立完成的,将这些行为排除在本节规定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外,容易理解。但是将检验、检测、检疫的时间也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则无疑问。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四项以外的其他各项规定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可以采用多种审查方式,其中,依法需要检验、检测、检疫的,其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这一规定,可以理解。但是,对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行装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行政机关的惟一审查方式就是检验、检测、检疫,除此以外,不需要进行其他任何审查活动;根据本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这类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就是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果按照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本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检验、检测、检疫的时间也不计算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时间内,实际上是授权行政机关可以在检验、检疫、检测结果出来后的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而在这20日内行政机关可以无所事事,这显然与行政许可立法精神相悖。此外,根据本条规定,只有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的,听证、招标、拍卖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这一规定值得研究。为进一步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提高行政许可决定的公正性,一些地方和部门正在探索通过招标、拍卖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积极实施听证程序;同时,本法第四十六条也规定,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举行听证。如果行政机关据此实施听证、招标、拍卖,其所需时间如果不能够按照本条的规定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间内,无疑会妨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影响行政管理方式改革。

对依法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的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时间,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一是为了便于其安排自己的生产、生活;二是为了便于申请人监督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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