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关于依法律、行政法规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的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12 13:42
人浏览
第四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释义本条是关于依法律、行政法规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的规定。

在我国,不少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属地化管理,加上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实践中,一些全国统一标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在一地取得行政许可后,在另一地还要办理同样的行政许可。如药品广告,在一个省取得广告批文后,可以在该省的电视台播放广告,而在另一省的电视台播放同样内容的广告,该批件没有任何证明效力,企业还得再次办理类似的行政许可。这一问题的存在,既妨碍了社会主义统一大市的形成,也给公民、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增加了许多负担,必须予以解决。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所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标准在全国应当是统一的,因此,只要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依法没有地域限制的,在一个地方取得行政许可,被许可人就应该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该行政许可项下有关的活动。理解本条规定,有两点需要予以明确。

一是,本条规定只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设定县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行政许可,一般是指有关资格、资质类的行政许可和国家不实行特殊管理的产品、物品、服务。这里的地域限制必须是从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本质所要求的,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而不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主观臆断决定的。如水法设定了取水许可制度,公民申请取水许可,行政机关在作出准予取水许可决定的同时,必须就其取水量、取水地点作出决定,申请人在取水地点以外取水是不合法的,这一行政许可适用上的地域限制是行政许可事项性质所决定的;公司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取得季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该行政许可只能在规定的地域内实施,该公司在其他地方开发房地产项目的,需要另行申请、取得规划许可。再比如,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设定了爆破器材购买行政许可,申请人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凭证向指定的供应点购买,申请人需要在指定的供应点以外购买爆炸物品的,需要另行取得行政许可,这一行政许可在适用范围的地域限制是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对于适用范围有地域限制的行政许可事项,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后只能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活动,超出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构成本法第八十条第二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时,只规定了最低的行政许可标准,允许各地根据不同情况规定更高的行政许可标准,在一个地方取得行政许可后,在另一地方是否不需要办理同样的行政许可?这种现象在有关设备设施的许可以及环保保护、卫生等行政许可中比较普遍。如汽车排污必须达标后才能销售,但是在北京上海等地可能其排污标准更严格,在外地能够取得具备取得行政许可条件,在北京可能还不具备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笔者认为,对此问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认真:(1)各地规定不同的行政许可标准并且各地可以规定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更严的行政许可标准,其规定必须得到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授权;(2)基于便民原则,即使一个地方的行政许可条件、标准严于另一地方的行政许可条件、标准,也不能全部否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许可条件、标准较低的地方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效力。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其符合本地方依法制定的较高标准的材料;但是,行政许可条件、标准高的地方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材料、不得重复审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已经审查的内容。

二是,本条规定适用的行政许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取得行政许可后,其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如何理解该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简言之,是指被许可人根据已经取得的行政许可,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该行政许可项下的全部特定活动。在其他地方从事同一活动,无需办理同一行政许可或者目的相同的同类行政许可。首先,被许可人无需在其他地方办理同一行政许可。如营业执照是证明企业主体资格的,企业在河北省某市取得营业执照后,根据该营业执照企业可以依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其他地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即无需再办理营业执照,其他地方政府及部门也不得再要求其办理营业执照。其次,被许可人无需在其他地方办理与其已经取得的行政许可目的相同的类似行政许可。如某企业生产的食品按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取得了食品卫生许可证后,在其他地方销售时,其他地方不得以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为由要求其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或者名称上不叫食品卫生许可证但与食品卫生法规定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功能、作用相同的类似行政许可。

本条规定的实施,将有助于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市场,促进商品、服务在全国范围内的自由流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将能够更加便捷地进入全国各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是与之相适应的一个问题是,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取得一项行政许可,其他地方的行政机关认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如何处理?笔者认为,这个问题需要通过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解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地区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认为该行政许可决定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依法向该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反映,要求依法撤销行政许可。但是,在该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收回之前,其他地区均应承认其法律效力,否则又会出现全国统一标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在各地得重复办理行政许可的情况。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