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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桂珍诉大庆市房产管理局撤销房屋所有权证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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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2 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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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1)庆行终字第54号


  委托代理人谭贵福,系大庆市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房立东,系大庆市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桂珍因要求撤销被告大庆市房产管理局庆房权证让胡路区字第80000595号房屋所有权证一案,不服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01)让行初字第3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1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遗漏第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01)让行初字第32号行政判决书;
  二、发回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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