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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73年在外地上班没成家前购置了一份房产,契约写到:“立卖房屋…三间…愿亲自卖与汪德双名下(我父亲)实值卖价钞洋叁佰零捌元整,其范围为…自卖后交吴姓(我祖母)永远管业别姓不的异言”一九七四年我父亲以自己的名子交了契税投了证。到87年房屋普查登记,祖母在家时登记为她的名子了,随后在房产局档案室留有我祖母名子的二份房屋普查表、一份房屋所有权草证、一份房屋所有权证存根,但四份表上没有任何公章。九0年我父母拆掉了原来的旧房子修建了三屋楼房,九二年分别向国土和房产部申请了《国土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到2004年祖母去世这期间12年祖母对房子没提任何异议。08年初,我拆除了原来的三层楼房准备建高楼,这时我伯伯和姑姑跑过称那块地是我祖母购买自己应有遗产。对九二年国土发的《国土使用证》经行政复议后其不服,上诉到法院进行行政诉讼。并找到关系好的亲戚帮他作证为祖母所购,法院以地契内容和房产局的四份表认定该地是我祖母购买的,加上我九二《国土使用证》上有瑕疵,法院决定拆消我土地使用证。有几点疑惑希望各位前辈给指点下我伯父、姑姑具不具备这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关于诉讼时效

诉讼 2018-09-02 18:2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当事人遭到行政侵害后,有些案件应该先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进行起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你好,小产权房在拆迁守程中能否获得拆迁安置补偿,分为两种不同情况。 第一,小产权房的性质是属于履行了审批手续的房屋,但是集体经济组织在安置本集体民过程中擅自扩大了销售对象。
    由于根据现行法律和政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得购买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因此买卖合同归于无效。在此情况下,应首先认定所涉房屋的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属于宅基地使用人所有,拆迁安置补偿的利益,只能由所有权人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享有。
    第二,小产权房是属于违法建筑。对于这种情况,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2条第2款“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的规定。
  • 任何诉讼程序都包含各种各样的时效制度,行政诉讼也是如此。行政诉讼时效是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效期限,超过了这一期限,则当事人丧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诉讼时效的规定,既是为了有效保护行政机关管理活动的效率,也是为了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对行政诉讼时效不作具体规定或者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其具体行政行为一直或较长时间处于可受追诉的不确定状态,不仅在证据的取得上有一定困难,增加了案件处理的难度,而且不利于保障国家行政机关管理活动的开展,影响正常的行政管理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行政诉讼时效应当分为以下两种:  
    1、一般诉讼时效。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2、特殊诉讼时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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