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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银行合作:银信合作需要阳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04 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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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业银行网点销售的信托理财产品,越来越让作为监管者的中国银监会担心。此前,银监会已经多次对国内银行与信托公司间的合作发出警告。最新报道称,银监会已经要求商业银行将已经打包为理财产品出售的资产,重新转回“表内”(即资产负债表)。 从对银行审慎监管的角度讲,银监会采取的措施是绝对必要的。银行将贷款等风险资产打包成理财计划售出,这部分资产便摆脱了银监会为防范银行风险,对信贷资产总量、资本金、拨备覆盖率的一系列监管要求,成为监管的“真空地带”。很多此类产品都含有银行保证全额偿付本金的承诺。即使没有明确担保条款的产品,信誉的压力也使银行隐性地负有保证义务。 中国银行业重组近十年来,没有爆发大的系统性风险,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实行了以资本金约束为核心的“巴塞尔协议”——银行必须保持一定比例的自有资本,以应对风险资产(如贷款)可能发生的损失。欧美银行利用金融衍生品将资产大量转出资产负债表,逃避了资本金监管,结果酿成了空前规模的金融危机。 对银行而言,销售银信合作产品可以不用耗费资本金而增加收入,对监管者而言,这种做法无疑增加了整个银行体系的风险。国际评级机构估计,随着银行的滚动销售,此类资产的规模已经超过2.3万亿。由于表外资产不纳入信贷总量管理,其迅速增长的规模甚至将使7.5万亿的年度贷款增长目标失去意义。因此,将银行负有还款责任的信托产品转回银行资产负债表内,纳入资本金在内的监管约束,对于风险监管和宏观调控而言,都是一项事不宜迟的工作。 然而,我们也不应该简单地将银信合作看成洪水猛兽。虽然,银信产品的发行使官方贷款增长的统计失真,但货币供应量指标M2的增速从去年超过25%回落至今年上半年的19%左右,说明银信产品的发行至少在目前还没有造成信贷失控的局面。一个原因是,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多为组合投资,除信贷资产外,也有相当一部分投向了债券、拆借等相对安全的资产。 银信合作的出现和发展,本身有其合理性。银行存在业务扩张的需求,而自有资本金的增长跟不上,选择将一部分质量较好的信贷资产卖给市场,共享收益——银行突破了增长瓶颈,投资者获得了高于存款利息的收益。作为第三方的信托公司则为这种资产证券化的过程提供了规范运作的平台。 监管银信合作,最好的方式不是简单将其扼杀,而是在堵住银行表外资产监管漏洞的同时,将银信合作规范化,阳光化,使其成为贷款人、银行、信托公司、存款人多方受益的金融创新。要做到这一点并不难,关键就是用好信托平台,明确受托资产所含风险的归属。对于归属银行方的风险,银行必须满足监管要求;对于归属投资方的风险,银行必须让购买产品的投资人知晓,在获得高收益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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