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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产品信息披露待规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05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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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某信托公司在全国性媒体刊登了2002年度信托收益分配公告和委托的投资方2002年度报告摘要。根据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不得通过包括电视、广播和其他公共媒体进行营销宣传。那么这家信托公司的上述做法是否得当?
  不少信托业内人士认为,上述信托法规主要针对信托产品发行时的广告宣传,公开的持续信息披露发生在信托产品封闭后,不可能吸引新的投资者加入,与促销宣传性质不同。而且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并未明文禁止信托投资公司在媒体上公开披露信托资金管理的报告、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其实,进行公开的持续信息披露更有利于保护委托人的利益,促进信托业的规范发展。鉴于信托产品的私募性质,投资者在购买资金信托产品后,其收益完全有赖于信托公司在信托期间的实际运作。信托公司在媒体上进行持续的信息披露,表明信托公司尊重投资者利益、自愿接受接受公众的监督和约束。事实上,上述某信托产品的财务报告亮相后,随即有市场人士对其投资价值、风险和收益等进行剖析,帮助投资者深入了解信托产品。
  从去年已推出的20多款信托产品来看,发行时的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信托合同较为程式化;对信托项目的披露较为简单;对项目的收益和风险结构轻描淡写,如在谈及风险时通常表述为“因国家政策,如财政风险、货币风险、税收政策等发生变化将可能导致本信托计划收益的相对变动”,对于上述风险如何影响收益则语焉不详。
  随着信托产品陆续进入收益期,持续信息披露问题也逐渐凸现。有业内人士认为,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只要求信托投资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内部审计报告的副本,信托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应经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计。但没有明示信托公司应向委托人呈递一份怎样的报告书。因此,信托产品项目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资金运用方的财务状况可能没有披露给委托人。
  有鉴于此,有研究人员呼吁,管理层应进一步明确信托产品的信息披露内容,做到有章可循,有理可据。(记者 王令)

证券时报(2003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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