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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信息披露走上规范之旅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06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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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标志着集合信托计划信息披露正日益走向规范,不过,投资者就表示,可考虑出台更加细化的规定,他们甚至要求投资方向不同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该适合不同的信息披露规则。
  近日,中国银监会向社会发布了《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共十三条。要求信托投资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披露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相关信息,在集合信托计划推介材料中应披露年报、资金运用范围、关联交易、担保、潜在风险和风险出现时的可能损失程度等内容。
  业内人士表示,信息披露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标志着集合信托计划信息披露正日益走向规范,但征求意见稿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需要改变。
  新意频出
  一信托公司负责人表示,有了这个规定,可以使信息更加对称, 集合资金信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就会更高一些,对投资者也是一件负责的事情。
  他表示,征求意见稿里很多规定现在信托公司还没有做到,比如第三条第一款就规定,在发集合信托计划时,信托公司要公布最近一期审计的年度报告(摘要);还有第七款规定委托第三方管理时要公布其最近一个年度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
  另外一个有新意的地方是,对异地推介的集合信托计划也作出了详细规定。意见稿指出,“异地推介的集合信托计划除向信托投资公司注册地银监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须向推介地银监局(包括银监分局)报送有关信息披露材料。”这意味着令许多信托公司魂牵梦绕已久的“异地经营”将可能正式开闸放水。
  据悉,《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信托公司不得在注册地之外的异地设立分支机构,这严重限制了信托公司———特别是经济不发达地区的信托公司的业务发展。不过,种种迹象表明,异地经营的大门正向信托公司打开。
  仍需进一步完善
  征求意见稿的出现并不是每个人都高兴。部分信托公司向本报记者表示,由于信托计划是私募性质的,不能做公开的宣传,已经将风险控制在了一定的范围内,有些信息不必要有时也不方便公布。
  但很多投资者却向记者表示了不同的看法。他们认为,这个意见稿规定的条款还太笼统,银监会应该出台更加细化的规定,他们甚至要求投资方向不同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该适合不同的信息披露规则,比如投资于证券市场的信托计划就应该更多的参考基金公司的披露规则。
  一位张姓投资者反映,信托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根本就不能满足他的要求。张先生投资了某信托公司推出的开放式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投资于除基金以外的证券产品。
  “这个信托计划不公布投资金额列在前10位的股票名称,信托单位的净值也只是在每月的15日和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公布。”,“我每月只有两次知道这个信托计划运用的情况,也不知道他们究竟投资了什么股票,在股市这样低迷的情况我有些担心,但又没有办法!”张先生有些后悔投资这个信托计划了。
  本报记者致电该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该人士告诉记者,上述开放式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所做的信息披露在大的框架上已经达到了征求意见稿的要求,之所以只选择15日和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公布信托净值是因为,如果每日公布净值,托管银行的工作量就非常的大。“我们不能和开放式基金比,他们本身就是公开募集的,而我们的信托计划是私募的!”该人士这样解释。
  “其实相比其他集合资金信托,投资证券市场的信托计划所做的信息披露已经很充分了,毕竟投资证券的信托计划还有一个参照物。”
  据悉,在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实际操作中,各信托投资公司具体做法相差很大,信息披露的充分程度不一,风险揭示详略不同,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委托人、受益人对信托计划风险的了解,出现信托投资公司与受益人之间风险和收益分配不均衡的状况,不利于保护广大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信托业内人士指出,现在市场上的信托计划五花八门,一些创新的信托产品可能仍不能纳入规范范畴,因此信托业信息披露要完善仍有等监管层细则的出台。
  “能不能根据信托资金投资方向将集合资金信托划分为几个大的类别,比如证券品种信托、房地产信托等,再根据这些品种的特点规定一些具体的披露细节呢?”一投资者这样建议。
  在信托计划层出不穷的今天,这个想法显然还很难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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