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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信托业:一道亮丽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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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6 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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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 执行所长 邢成 博士

截至2005年4月30日,银监会首批指定信息披露的30家信托投资公司(除西藏信托外)悉数亮相,综合数据令人耳目一新:除一家公司之外,28家信托公司全部实现盈利,从而与连续三年全行业亏损的证券公司、因市场低迷而苦苦支撑的证券基金管理公司乃至和年度亏损额达数十亿元人民币的个别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相比较,2004年信托公司的整体经营状况,无疑成为令社会各方面均感到满意、甚至有些意外惊喜的一道亮丽风景。
公司治理渐入正轨
在全部披露的33家信托公司年报中(包括自愿披露的2家:华宝信托、中泰信托;上市公司2家:山西国投、安信信托;西藏信托尚未公布)几乎100%具有较为完善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织架构,90%以上的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分设,但也有10%左右的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兼任或总经理暂时空缺。70%以上的信托公司均不同形式地设有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及薪酬管理委员会,但也有近30%的信托公司在年报摘要中并未明示设有相应的机构。
在董事会成员结构中,包括2家上市公司在内只有不足10%的信托公司设有独立董事,包括一些股份有限公司也尚未设立独立董事。
所有披露公司的员工结构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员均超过了50%,约有20%的公司该比例达到了80%以上。只有15%左右的信托公司中少数高管人员的学历低于大学本科。
有20家公司单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超过50%,占全部公告公司总数的62.5%。其中有9家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超过90%,最高达99.2%,该类公司基本以地方政府投资为主要背景的信托公司居多,主要是以财政局、国资部门以及财政、国资控股的集团公司作为持股单位。
从各家公司披露的部门设置状况来看,该项内容差异最大,尽管其中有各公司具体情况存在差异的客观原因,但仍急需加以规范。首先是数量的差异性。部门设置最多的达14个,最少的只有7个,相差一倍;其次是名称的差异性。行使相同的职能,却名称各异,随意性很大,一定程度上给投资者和监管部门造成识别和操作上的模糊;第三是合规程度的差异性。个别信托公司与监管部门要求的关于固有财产和信托财产要做到部门分开、人员分开、高管分开的要求明显不符。
信托公司分化加剧
首批指定披露的29家信托公司(不包括西藏信托),2004年信托财产规模共为1115.7661亿元人民币,其中超过百亿元的共有3家信托公司,最低的信托财产规模只有不足4亿元。由于信托财产规模与信托公司支付的监管费数额直接挂钩,因此,此次信托公司披露的信托财产规模,都是挤干了水分,去尽了泡沫的“干货”,较为真实地反映了有关信托公司真实的信托业务规模。
29家信托公司2004年共实现营业收入20.5099亿元人民币,其中超过亿元的共有8家,而最低的信托公司营业收入只有数百万元。其中,信托报酬收入虽然绝对规模和所占比例尚不算高,但相对增长速度十分惊人,表现出强劲的增长后劲,如中诚信托2004年实现信托报酬2963万元,比上年增长149%。
2004年信托公司凸现后发优势,综合指标超出预期,29家信托公司共实现净利润7.0189亿元,最高为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达1.0490亿元人民币,多家信托公司的人均创利规模超过百万元。但同时也有个别公司出现了逾千万元的经营亏损。
外部环境仍为主要瓶颈因素
在所有公告的信托公司中,在分析影响公司发展的主要因素时,90%以上的信托公司认为:1、资产管理和专业理财旺盛的市场需求;2、信托所特有的财产隔离等制度优势;3、信托产品巨大的创新空间;4、信托公司专业高效的工作团队等是信托公司发展的主要有利方面。
但与此同时,也有几乎80%以上的信托公司认为,1、信托登记、产品流通等配套制度不完善,相对滞后;2、市场竞争机制不健全,与其他金融机构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公平竞争,监管标准不统一;3、信托发行规模制约过多,产品供给形成瓶颈,难以形成规模效应等三大因素是目前制约信托公司发展和使信托主业成为信托公司主要核心盈利模式的主要障碍。
披露口径需进一步统一
首批指定披露的信托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的要求较为圆满地完成了首次公开亮相,成果是显著的,由于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供借鉴,在首次信息披露中存在某些瑕疵也在意料之中。毋庸讳言,此次信息披露也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与及时性、全面性和真实性的要求尚存一定差距。
首先是统计口径不一。例如,将资产利润率、资本利润率与资产收益率、资本收益率相互混淆,前后不一致;再如,有的公司在计算资产收益率和资本收益率时分子采用净利润,而有的公司则采用利润总额;有的公司在计算资产收益率时分母采用期末资产总额,而有的公司采用年均资产总额。又如,在“经营概况”部分中公布的营业收入,多数公司采用不合并报表的计算口径,但也有少数公司是合并报表后的统计数字等等。无疑,由于计算基数不同,统计口径各异,必然导致统计结果的差异,进而导致判断和识别过程中的误导、误判,也使得各公司之间同类指标的可比性大打折扣。
其次是披露内容不一。尽管从总体框架来看,各公司披露的内容基本上都是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的,差异不大。但就细节而言,披露内容的侧重点仍有许多不同。例如,一些公司在“经营概况”部分中清楚具体地公布了信托报酬的收入规模和信托报酬率,甚至还公布与上一年比较后的增长率,但也有部分公司没有涉及或者没有明示该项指标。再如,在对本年度终止的信托合同份数、金额和收益率一项中,一些公司详细公布了信托计划数、合同数、金额以及收益率,但也有公司只公布了信托计划数,而未见信托合同数。又如,对资产风险分类的披露,多数公司只就分类结果进行了披露,但也有的公司在此基础上还就资产损失准备计提原则和具体标准进行了公示。
第三是与“管理办法”要求不符。由于主客观原因,部分公司信息披露的口径和内容与《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例如,对原有(重新登记前)负债业务的清理情况以及可疑类、损失类资产的明细情况不同程度出现了含混、疏漏乃至缺失的现象。这显然没有达到《管理办法》的基本要求,应尽快加以说明、补充和修正。
总之,除上述内容之外,通过此次信托公司整体信息披露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到,信托资产目前整体运行良好,但兑付高峰将至,压力骤增;各家公司的自营资产结构差异巨大,潜在风险不可忽视;原有负债资产清理成果显著,但伴随银监会最后期限的临近,个别公司将触及规定底限;关联交易规模居高不下,相关风险需引起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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