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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发布实施 社会各方面反响良好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06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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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和加强信托业务的会计核算,保护信托财产安全,维护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2005年1月5日,财政部发布了《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号,下称《办法》),在涉及信托业务的相关单位(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及信托项目施行。

  《办法》发布后,在社会各方面引起了良好反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专门下发通知,要求信托投资公司严格执行;《中国财经报》、《金融时报》、《上海证券报》等新闻媒体相继作了报道;各信托投资公司负责人、社会中介机构的专家在有关媒体发表文章,对《办法》给予了充分肯定和赞誉。

  一、中国银监会要求各信托投资公司认真贯彻实施《办法》

  2005年2月6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了《关于规范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45号)。通知指出,财政部颁布了《办法》,有利于规范信托业务的会计核算,保护信托财产安全,维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办法》的实施从报表格式上为银监会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监管、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统一了口径;为信托投资公司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以及信托登记制度、税收制度的建设和标准化打下了基础。通知要求:

  第一,各信托投资公司应从2005年1月开始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编制信托业务的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对外信息披露,对存续中的信托业务也应按《办法》的要求进行追溯调整。自2005年6月1日起,各信托投资公司向监管部门报送的信托项目汇总统计数据,均应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统计汇总。

  第二,各银监局应尽快将《办法》转发给辖内所监管的各信托投资公司,并抓紧组织所辖信托投资公司学习《办法》,加强培训,统一认识,研究制定有关落实《办法》的具体措施,检查、督促信托投资公司执行《办法》。

  二、各信托投资公司在有关媒体上发表文章认为,《办法》有利于规范信托业务的会计核算,促进信托业健康发展

  王忠民(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认为,《办法》对于规范和加强信托业务的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维护信托市场参与者的合法利益,提高信托行业的公信力,促进信托业务的规范健康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办法》符合目前国内信托行业发展的基本要求,在“一法两规”(指《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信托管理的制度架构,可以清晰地反映信托财产权益的变动情况,充分体现了科学性和合理性。一是明确了信托项目的收支范围和核算原则,保证了信托财产价值核算的统一规范,科学准确地反映了信托财产的收益水平,为客观评价信托财产的公允价值提供了财务基础,为信托财产二级市场交易与流通创造了前提条件;二是明确了受托人、委托人和受益人的会计核算办法,尤其是明确了委托人产权让渡的相关标准,提高了相关各方的积极性;三是强调了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应当贯彻谨慎性原则,针对信托财产的实际状况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以客观反映信托财产的真实价值,有利于投资者了解信托财产的实际价值和信托项目的运行情况,评判受托人的管理能力。

  张小康(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认为,《办法》一是明确了信托项目作为会计核算主体,体现了不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从而使信托财产应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的信托制度在财务上得以真正实施。二是统一了信托业务会计科目体系,使各信托投资公司在会计语言上有了可比的基础。三是明晰了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会计核算办法,填补了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在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方面的制度空白。四是规范了信托会计报表体系,使其更加符合国际惯例,并在报表格式上为主管机关对信托业务监管、检查统一了业务报告口径。五是提高了会计信息透明度,为信息披露提供了较强大的会计信息平台,为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标准化打下了基础。

  姚海星(中信信托投资公司副董事长)指出,《办法》的最大特点是充分体现了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力图反映中国的信托业务实际,反映信托创新成果,很好地实现了与现行法规的有机衔接。同时,该办法直接与国际会计准则协调,充分体现了前瞻性。尤其为我国金融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解决了一些根本性的问题,将会对我国金融企业改革和金融业务创新产生直接的、积极的影响。
  三、社会中介机构和新闻媒体予以高度评价,认为《办法》有利于维护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周小明(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办法》扫清了人们认识上的障碍,统一了信托业务的会计核算办法。随着《办法》的施行,信托业务的运作将更加规范,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更好维护,信托业的整体发展将更加健康。

  芦玲(中兴宇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指出,《办法》一是明确了信托业务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及信托项目的会计处理,为信托业务的发展创造了条件;二是明确了委托人对信托财产是否终止确认的条件,使委托人的会计报表能够真实反映信托财产的状况及对委托人经营成果的影响;三是充分体现了稳健的会计原则,真实反映了信托受益权能够给受益人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四是规范了信托项目与其关联方(该关联方为上市公司)发生交易形成的损益的处理;五是对涉及信托业务各方的信息披露提出具体要求,使信托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结果能够规范披露,有利于保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

  芦玲认为,注册会计师应加强对《办法》的学习,及时掌握有关信托业务会计核算的各项政策,在接受信托投资公司委托提供审计服务时,应当以《办法》作为会计标准进行审计,提供审计报告。

  《中国财经报》(记者杨红梅)报道,《办法》的发布实施,对于目前整体风险度依然较高的中国信托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办法》要求编制统一的信托项目财务报告,不仅有利于及时反映信托项目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高信托项目信息透明度,也为监管部门对信托业务的监管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金融时报》 (记者金立新)报道,对于任何经济活动的真实记录其实就是一个账本,而这本账该如何记录企业的经济活动,基础是会计制度的规范。如果没有会计制度加以规范,相关法律法规就很难落实。作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配套制度,《办法》发布实施的主要意义在于实现了与《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等的协调,解决了信托当事人及信托项目适用的会计规范问题,统一了信托当事人及信托项目的会计标准。

  《上海证券报》(记者吴占宇)报道,《办法》在规定会计确认与计量一般原则的基础上,重点规范了信托当事人及信托项目的会计核算,有利于提高信托业务会计信息质量,有助于加强对信托当事人及信托项目的外部监督与管理。

  《办法》规定自2005年1月5日起实施。财政部将继续关注《办法》的实际执行情况,帮助信托投资公司正确理解、掌握《办法》中的各项规定,解决执行中的难点问题,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防范金融风险,促进信托业务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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