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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UFJ信托银行开始受理专利权信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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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7 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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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底,日本内阁府金融局向国会提交了修改《信托业法》的草案,建议废除对可信托财产的限制,将信托财产的范围扩大到所有可以被确定价值的财产,包括知识产权。该修改草案已获国会通过,新《信托业法》于2004年12月30日生效。据日本创英国际专利法律事务所年1月16日发表于其网站的文章,日本UFJ信托银行已宣布,2004年12月29日,即在该法生效的前一天,UFJ信托银行接受了来自日本东京一家小公司的专利权信托业务,该信托的专利权是一种用于铲土机的液压管的制造方法。

  据该事务所以往的介绍及笔者的理解,专利信托法律关系的运行机制可含下述内容:1. 专利权人将专利权转移到信托公司[注]名下,信托公司成为法律上的专利所有权人。原专利权人成为收益权人,信托专利权应在专利局进行登记。 2. 信托公司虽然名义上是专利权人,但由于信托公司取得的该项专利权为信托财产,有别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其并不能像真正的专利权人一样处分专利权,必须为收益权人的利益工作。收益权人虽然名义上已经不是专利权人,但仍是专利权实际利益的获益人,可以说仍是实质上的专利权人。3. 信托公司向包括法人和自然人的投资人发行公司债券,即有价证券。债券利息高于银行存款利率,债券到期时,信托公司向投资人支付本息。4. 信托公司从出售有价证券的收入中,提取一定份额支付给原专利权人,即收益权人。5. 信托公司可以签发专利实施许可证,即以专利权人的名义与被许可人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并收取专利许可费。6. 信托公司收取专利实施许可使用费后,以该费向投资人支付到期的有价证券的本息。7. 信托公司为赢利法人,有权在支付上述费用并扣除营运成本后,为自己留存一定的利润。专利权作为信托客体,对专利权人有如下好处:1. 可以很快得到稳定的金钱收入(该收入实际为其提前收取的专利实施许可费)。2. 可省却为专利实施许可的辛劳。

  尽管新《信托业法》生效后,UFJ信托银行已受理了专利权的信托业务,但由于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财产,极大地有别于有形财产,知识产权的信托究竟能否达到预期的目的,尚待进一步观察。

  随着我国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信托法律制度的完善,在条件成熟时,我国也可以考虑修改《信托法》及《专利法》,将包括专利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作为信托的客体,为企业筹措资金和利用专利权提供更多的渠道。因此日本将知识产权作为信托客体的成败实践很值得我们关注。(韩晓春撰文)

[注] 信托公司是指包括信托银行在内的有权经营知识产权信托业务的公司。

  1. 参见http://www.soei.com 。

  2.参见《知识产权简讯》“日本修订《信托业法》,知识产权亦可信托”(夏佩娟编译)及 “知识财产权作为信托客体运行机制”(韩晓春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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